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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本票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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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本票效力有哪些?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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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來借錢如果要提供擔保的方式,很多人第一時間會聯想到「簽本票」,又或者是一提到本票,相信更多人想到的是地下金融匯兌、暴力討債、詐騙等與催討有關的行為,也讓本票的負面聲量遠超過正面聲量。

但本票其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但好用而且有助於經濟發展與交易安全,它不僅可以用在借貸上,舉凡買車租車、不動產買賣、商業交易、銀行貸款等,都可經常見到本票的使用,究竟本票是什麼?本票效力有那些?簽本票不還錢會怎樣?在法律上本票又具有什麼效力呢?透過這篇文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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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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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票新聞案例
二、 本票 vs 支票 vs 匯票,本票是什麼?
三、 簽本票要注意什麼事項?本票應該記載事項為何?
四、 3大步驟聲請本票裁定
五、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六、 關於本票你想知道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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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新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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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指出,一名28歲的男子因為創業失利,向一名蔡姓男子借款10萬元,同時表明會還20萬元,同時簽下相對金額的本票,不料債務人家屬知道後,憤而到場要確認是否有簽本票,進而發生爭執。

新聞案例出處:東森新聞2024/11/19 因借錢簽本票! 雙方在101超商內「爭搶」被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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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票 vs 支票 vs 匯票,本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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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因此,本票就是票據法規定的三種票據中的其中之一。但票據並沒有規範本票一定呈現的形式,但有一定必須載明的事項。

而《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簡單說,當簽署本票之後,發票人需要在指定的日期,將款項支付給執票者。換言之,執票者當指定日期期限一到,即可持本票要求發票者撥發票面上的款項金額。

在支票與匯票方面,則分依據《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第4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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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本票要注意什麼事項?本票應該記載事項為何?本票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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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票對債權人有兩大優勢,第一是類似借款證明,第二是有比借據更高的法律執行力。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換言之,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在沒有任何勝訴判決下,直接由法院執行處對債權人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本票只有借據,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需等拿到確定的勝訴判決後,才能向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相對來說,耗費的時間與金錢都比本票高。

再者,時效規定是法律上很重要的部分。尤其本票的請求時效比借據等時效來的短,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執票者超過3年沒有向發票者請求支付本票上的款項,發票者可以拒絕付款。

若本票到期,不代表執票者會求償無門,執票者還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請求還款,只是必須花費較多的精力來取款。如果是在借款的情形下,如果雙方除了本票以外,還有簽立借據,更能證明借款關係存在,對於訴訟上的舉證是一項利多。

雖然《票據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形式,但是卻有明確要求記載的項目,所以發票人要注意,千萬不要認為一定要便利店或書局買的本票才叫本票,假設今天在一張白紙上,將所有應記載的事項書寫下,而且也有進行簽章,那也是「有效本票」。關於本票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有以下的事項: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無條件擔任支付。
5.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8.到期日。

當中若缺少「本票、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的簽名」,就會導致這張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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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3大步驟聲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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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票人或債務人未依本票記載日期還款,執票人或債權人即可透過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的方法來討回借,關於本票裁定與相關規定如下:
1. 確認是否能聲請裁定:本票是否已經到期、本票尚未超過請求時效。

2. 本票是否已經到期:若想要自行辦理,司法院網站有相關範本,切記向法院提出聲請時,除了本票裁定狀外,也要附上本票的正本。而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規定,若本票上有記載付款地、發票地等,就必須以這兩個地址的所在地法院,提出本票裁定的聲請。

3. 本票裁定也要向法院支付費用,費用必須要連同著聲請狀一起給法院,若沒有同時提出,法院會補寄繳費通知,若未依規定繳納,聲請將會被駁回。費用的標準,則是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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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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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向法院提起抗告:如果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但如果認為這張本票根本是無效的,則可在收到10日內提出抗告,若未提出,法院會製作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並將證明寄給債權人,此時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聲請。

2.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收到本票裁定,但認為本票是被偽造或變造的,則可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提起確認之訴,並可以停止強制執行。如果超過20天,雖然一樣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但不能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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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關於本票效力您想知道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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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在通訊軟體上,明確寫下法律所規定本票的資訊,請問這屬於本票還是借據?

A:票據法雖然沒有明訂票據的格式,但因為有需要付款提示等行為,所以還是要以紙本為主,通訊軟體上的訊息無法成為本票。

至於可否認定成借據,還是要看內容是否有明確到可以被認定是雙方具有消費借貸的意思,而且也要另一方也表視同意,只有一方單純的書寫,不會成立借款契約。

Q:如果本票持票者或債權人已經離世,這張本票是否具有效力?繼承者能不能向發票人索討?

A:本票上的權利是否具有效力,要看成立本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會因為事後一方過世就因此失效。況且,本票上的權利也屬於可以繼承的財產範圍,繼承人如果沒有拋棄繼承,自然屬繼承所得的遺產,可以繼續行使權力。

Q:在簽本票時有哪些地方一定要注意,避免讓本票效力失去?

A:票據法上應記載事項務必都要表明填寫,同時也要確認簽本票的人,當時是精神狀態正常,且法律上可以為法律行為的能力。

Q:如果本票裁定後發現發票者或債權人脫產,該怎麼辦?

A:本票裁定屬於強制執行法所稱的執行名義,因此拿到執行名義後,等於隨時可強制執行,如果這個時點脫產,就會該當刑法356條毀損債權的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簽本票不還錢會怎樣?債權人一定要知道的後果有哪些?

A:對方應該會聲請本票裁定,並進行強制執行,對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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