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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被鄰居的房屋占用到,可以拆除隔壁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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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被鄰居的房屋占用到,可以拆除隔壁房屋嗎?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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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房子的時候占用到別人的土地,或在別人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當作停車場盈利,甚至是囤放廢棄物等這樣的糾紛時有所聞。新聞上有時也會看到房屋占用到隔壁鄰居的土地,也就是所謂越界建築的狀況,而法院的判決是使用別人土地的人「免還」或「免拆除」,這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讓土地所有權人,沒有辦法在土地被占用的狀態下,要求對方歸還土地呢?

事實上,並非所有占用別人土地的情形都是出於故意,也有可能是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所致,像早期測量技術與工具精準度不如現在,過去土地分割、界線劃分等等,都可能因為今日技術的進步,而發現原來當年的測量有誤等情事,而產生像是越界建築這樣的狀況。因此,在此種狀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避免自有地又或者遺產土地最後淪為他人手上?又或者是被不當使用時,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如果你是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要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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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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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被占用新聞案例
二、 關於越界建築的定義?拆屋還地的法律依據
三、 越界建築免拆除的狀況
四、 房屋免被拆,但「這些」可被拆
五、 關於土地被佔用,你想知道的4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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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被佔用新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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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因為自家的透天厝和鄰居的土地重疊,經過地政人員鑑界後,認為確實有占用到鄰居的土地,雙方一度發生激烈爭執,甚至還因此發生部分拆除房屋、歸還鄰地的狀況。但屋主整修完畢後,經地政人員再度確認為拆除面積,還是占用到鄰居土地75公分,讓他相當不滿,後來透過法院再次鑑界,並且暫停執行強制拆屋,心情才獲得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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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越界建築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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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例對越界建築定義為:「所謂越界建築,係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而言。至於因越界而占用之土地,究為鄰地之一部抑或全部,在所不問。」越界建築是最常見的土地占用案例。當房屋占用鄰地時,就是會影響所有權人的權益,當然也就是法律所謂對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產生侵害。

簡單說,講得就是土地越過了土地界線。

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當面對鄰居的房屋佔用到自己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拆除,並且將土地返還,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償還,因為不法佔用而取得的不當得利(一般來講會用租金當作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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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越界建築免拆除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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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鄰居的建築物佔用土地,都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事實上,房子屬於不動產,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如果越界一律用拆除論,會造成權益上的失衡。因此民法針對房屋越界佔用鄰地的狀況,可以讓屋主不用拆除房子。相關法條為:

《民法》第796條「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1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以下依照上面的法條,幫大家整理出越界建築免拆除的情形:

1. 地主已知土地越界,卻未即時反應

假設屋主在蓋房子時,「不小心」佔用了鄰居土地,而且所有權人知道有此狀況,卻沒有立刻向屋主反應,事後可能因為雙方交惡等等因素,才請求要拆屋還地。此時,屋主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的規定,不用拆屋還地,但實際上屋主還是占用了別人的土地,在平衡雙方權益之下,民法第796條規定此時屋主應向地主支付償金,或由地主可以請求屋主購買占用的土地的部分,或及因占用而造成的畸零地,以補償地主所受的損害。

2. 拆屋還地與否,公共利益列考量

若地主即時向屋主反應,按理來說必須拆屋還地,但民法第796-1條也賦予法院裁量的權利,必須衡量「公共利益」和「當事人間利益」,當中除了包含經濟利益外,法院考量的因素包含下列:「是否會影響建築整體結構」、「拆除是否會影響公共安全」兩大要素。如果法院認為保留房屋是較有利的狀態下,一樣可以保留房屋的全部或一部,但地主一樣可以請求償金或請屋主收購土地。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兩個狀況,前提都是屋主「不小心」占用鄰地蓋房屋,如果屋主是蓄意、故意的,鄰地地主當然就不用受到上述例外的限制,可以請求A地地主拆除其越界建築的部分。

你一定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上述所提,如果地主知道土地被占用,但沒有即時反應,這樣占用者就可能不需要拆屋還地,因此,在法院上,有沒有「即時反應」就是一件需要證明的事情。

不過,你一定會好奇,「是否有即時反應」是誰要舉證呢?答案:占用的屋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即認為:「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前段所明定,惟依該條所謂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應由主張之逾越疆界人就此負舉證之責任。」

換言之,如果屋主無法舉證「地主在知道越界建築後沒有即時反應」,法院認為屋主就不能主張第796條規定的例外,也就是不能主張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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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免被拆,但「這些」可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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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越界的房屋本體可能不需要拆除,但是有個前提,如果是獨立在房屋結構外,與房屋本體分開,則不屬於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所稱的房屋,例如:圍牆、增建的廚房或是廁所等,因為如果這些結構都是在房屋本體之外的,拆除不會影響到房屋本體的安全性、結構性,且既然是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也要考量鄰地的權益,拆除當然相對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799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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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土地被佔用,你想知道的4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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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土地所有權人已過世,繼承人發現土地遭到占用,可以請求排除占用者嗎?

A:如果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當然可以主張所有權人的權利,要求除去占用者之占用,並請求相關賠償。

Q:如果是承租的土地被占用,也是可以請求返還嗎?還是必須由所有人進提告?

A:民法767條請求土地返還的前提是,要是所有權人主張,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民法767條,而承租土地是基於租賃契約而取得土地使用權限,但仍然不會因此變成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不能用767條來主張。
但占用人確實侵害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權利,因此承租人可以主張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或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來主張權利。

Q:如果發現土地被占用,我可以告他竊佔罪嗎?還是只能告民事求償?

A:竊佔罪的前提是對方是明知、故意,如果是誤認、不小心的,竊佔就不會成立。但民法的權利依然可以主張。

Q:如果發現土地被占用,但已經提起民事返還土地跟刑事竊佔告訴,在開庭前和解,可否撤告?

A:因為如果告訴人與占用人間沒有特定親屬關係,竊佔罪則屬非告訴乃論罪,依法不得撤回告訴,但仍可向檢察官表明不予追究的意思,檢察官依然得視狀況為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因為是否主張是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法律並不禁止撤回民事訴訟,但如果對已經提出辯論的話,撤回民事訴訟要經過對方同意才會生效。

在雙方都有和解意願下,建議進入庭審後在法官面前成立和解,和解效力等同判決,未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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