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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是什麼?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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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是什麼?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嗎?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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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對於受害者又或者是被高,最關心的莫過於「妨害性自主都判多久」,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總共有12條,其中,犯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26條:「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最重本刑達到無期徒刑,相關條文的法律責任都是相當嚴重。對於很多人來說,最在乎的無疑是妨害性自主罪構要件有哪些?妨害性自主起訴率高嗎?妨害性自主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多長?

本篇就先從妨害性自主罪構要件中,最重要的構成要件「違反意願」開始談起。

涉及法條:刑法第224條

目錄:
一、 從案例來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
二、 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
三、 防止遭性侵害的三個重點
四、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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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案例來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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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叱吒風雲的小美,個性開朗、酒量不差,成為許多飯局邀約得對象,在一次代表老闆出席友人小魏做東得飯局,當場令小魏驚為天人、一見鍾情,飯局上身為東道主,不僅將幽默風趣那面發揮淋漓盡致,更把現場氣氛炒熱到最高點,過程中,小魏不斷地往小美身邊靠攏,兩人你來我往,有說有笑,隨著餐廳營業時間逼近,讓他們決定轉戰酒吧續攤。

沒有想到,到了酒吧之後,小魏藉著酒過三巡,開始對小美上下其手,更不斷地將嘴吧湊上去要親吻小美,當下小美雖然感到不適,但是礙於飯局中還有其他友人同行,並沒有明確拒絕,小魏看小美並沒有展現出任何不悅,更是變本加厲地去碰觸小美私密部位,雖然現場友人目瞪口呆,但是由於很難判斷是否為打情罵俏?又或者是女生到底有無任何的不適,始終不敢上前阻止,這時看慣小魏招式的好朋友老張,趁勢往兩人中間擠,才結束這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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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中的沒有同意,就等於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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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針對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案件類型,對於「違反意願」這構成要件,有個說法是:只要當事人「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但這樣的說法與法條規範是有落差的。在強制性交(猥褻)這種犯罪類型,目前我國的規定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此從法條的角度而言,重點就是「有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也就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這種案件,檢察官必須認定加害人有違反被害人意願,加害人才可能被起訴!這也就是為什麼妨害性自主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性自主權的原因。

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違反被害人意願是指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這種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雖然不用到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強度,但至少也要達到妨害、影響被害人的意思自由,才會被認為是侵害到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證據是最重要的一環,想請問「沒有同意」的證據比較容易蒐集?還是「表示不願意」的證據比較好蒐集呢?一般而言,顯現在外的行為是比較容易被蒐集而成為證據的。不要忘了,由於「最疑有利被告」、「不自證己罪」等制度下,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是檢察官(或被害人)這一方,要去證明被告犯罪,而不是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因此,當然是檢察官(或被害人)這邊的證據越能證明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遭到侵犯,就越有勝算。

因此,「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毋寧是在提醒被害人們,如果沒有同意,就更應該勇敢表達出不願意的意思,如果將來要主張權利、讓惡狼繩之以法,這樣明確的表示除了比較容易成為有利的證據,也可以減少模糊的空間、讓檢察官或法官更容易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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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3要點,避免成為妨害性自主被害人的三個自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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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讓自己陷入危險

當前社會風氣更為開放,男女之間互動狀況已非昔日可比,加上許多商務組織、社團組織、聯誼餐會等等,都已經成為現代人擴展人脈的常見管道。而在這些場合中,更應要保持清醒、注意自己安全,避免因為飲酒過度或遭他人下藥等等,讓自己陷入無法自理、而遭他人侵害的狀況。

(二)沒有同意一定要勇於表達

強制性交(猥褻)重在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也就是對於性自主意思的違反,才會被認定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沒有同意」在進入訴訟之後,是否等同「違反意願」?是有疑義的。因此,如果被害人真的不願意,應該更要勇於表達,避免留下模糊空間。

(三)儘速安全離開現場

由於性侵害犯罪多屬密室或者是常人不易發現之處所發生,在人多或者比較光亮的地方,對加害者而言將更難得逞。因此,在遭到或發現可能遭到性侵害時,即應儘量朝人多或安全的地方離去,方可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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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完上面的案例,以下幫大家整理出,針對妨害性自主最常見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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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小美當下試圖用遠離的方式表達不適,但是小魏依然不斷靠近,這樣是否構成違反意願?

A:重點是小魏是否知悉他已經違反小美的意願。小美如果只是單純的換位置,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解讀,當證據被不同解讀的空間越大,就越降低提告的成功率。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明確的表達,未來舉證上也比較容易。

Q:小美如果當下感受到不舒服,卻又礙於場面而不敢撕破臉,小美該如何自保?

A:最好的方式就是儘速離開現場或向現場人員求救、報警。如果現場有監視器的話,可以移動到監視器可以拍到的地方,未來可以用監視器畫面來提供佐證。

Q:若小美當下有說有笑,事隔幾個月才對小魏進行提告,小魏被依照妨害性自主罪的起訴率有多高?

A: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多屬密室犯罪,證據取得相對不易,證據不充分自然影響起訴率。加上妨害性自主案件是對性自主權的保護,加害人主觀上必須知道他的行為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害人又沒有表達意願被違反的狀態,可能連妨害性自主的構成要件都不成立。而事隔數月甚至數年,甚至會讓人覺得過這麼久才提告,是不是有其他意圖的揣測?如此一來,要被檢察官起訴的機率可說是更加降低。

Q:如果小美向小魏提告,最後兩人選擇針對妨害性自主和解,那小美可以進行撤告嗎?

A:妨害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罪,不能用撤回告訴的方式結案,但如果被害人表達不追究,對檢察官而言等於少了一個重要的人證,如果其他證據也不充分,檢察官在獲得小美同意下,一樣可以用不起訴結案。

但如果其他證據可充分,只是小美不追究,檢察官依法還是應該要處理,只能依照案件情節、條文刑度的高低,選擇給小魏緩起訴,或起訴後同意法官從輕量刑,甚至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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