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補強證據提抗告!|壹電視NEXT TV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壹電視NEXT TV採訪報導)n 壹電視NEXT TV2024-09-03報導連結 https://youtu.be/-mYLv7XrEwY?si=7z4TchHKx72bo1tU n 01:20~01:40 採訪摘要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表示:「這案子一開始是從『搜索』開始發動的話,因為『搜索票』是法官核發的,所以表示檢察官一定有提出相當的事證。但『決定羈押』這件事,跟『搜索』其實是不同的構成要件,強度也會不一樣,所以並不代表法官同意搜索,就表示法官後續一定會同意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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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法務部預告修法,放寬離婚條件

摘要 n 一、放寬離婚條件。二、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法律新知】法務部在113年5月15日提出修法草案預告,放寬離婚條件(預告已於113年7月14日終止)。n憲法法庭2023年作成判決,認為現行民法1052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違憲,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依該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並表示立法者得參酌外國立法例,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n所以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影響較大的重點如下:n一、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在5年內分居累計達3年可請求離婚(顯失公平除外)。二、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贍養費的主張不再限於裁判離婚,而且除了生活陷於困難之狀況外,也包括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這個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必須在離婚時起兩年內請求。n所以以結論上來說,這次修法草案方向確實回應了社會觀念的變遷。離婚變容易了,但是基於公平和實質補償,放寬了贍養費的條件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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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方式和程序有哪些?各種作法可能的風險是什麼?

摘要 n 一、合意離婚。二、調解離婚。三、裁判離婚。------離婚的方式和程序有哪些?一、合意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合意離婚,雙方約定好就好,程序最簡單、快速、便利,只要完成以下流程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1、夫妻雙方完成協商並撰擬離婚協議書。2、雙方與2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3、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協議離婚手續。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雙方都想離婚,但有些事項沒有共識,或怕對方條件談好了又反悔不登記,所以藉由法院進行調解以達成離婚目的,流程簡便之外更有保障,也不需要證人。1、雙方到法院調解,在法官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和內容協議。2、法院製作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離婚生效,等同「法院判決」。3、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婚姻即消滅。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如果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未能取得共識,則必須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藉由法院判決的方式取得終結婚姻關係的結果。1、想離婚的一方提起訴訟,提出符合民法1052條離婚事由之事證。2、法院強制調解,調解不成始進入訴訟程序。3、開庭,雙方必須提出主張及相關證據(包括證物和證人)以實其說。4、來回攻防,法官綜合一切事證做出認定與判決。5、取得離婚判決且判決確定時,離婚生效,法院始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各種作法可能的風險是什麼?一、合意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1、自己撰擬協議書,但約定不完整,該約定的沒約定到;或自己寫出來的約定款項充滿漏洞,離完婚執行起來才發現窒礙難行。2、離婚證人只認識夫妻一方,未能確認雙方均有離婚真意,導致離婚無效!3、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名,其中一方卻在到戶政登記前反悔,功虧一簣。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說真的還真沒什麼特別的風險,好聚好散的好選擇。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1、無法說服法院符合1052條的離婚事由,婚離不掉。2、為了離婚在訴訟上只能全力指責,為贏官司摧毀本來也已經不太好的關係。3、子女的無妄之災捲入戰場,花錢費力、曠日廢時,還可能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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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充公比你想像的更容易

摘要 n 讓遺產留「愛」而不是留「礙」,用遺囑決定好遺產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減少家人間的糾紛,絕對是資產傳承裡,最低成本也最重要的一件事。------引言國有財產署在2024年7月29日指出,近五年已清理的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共1,231案,包括土地1,266筆和房屋86棟,這些無人繼承的遺產被收歸國有總值達43億7,129萬元!您知道嗎,如果是獨身貴族又是家裡老么的(單身無子女,父母手足都早於自己離開),當他畢業往生之時,如果沒有預立遺囑,財產是不會留給姪子(女)、外甥(女)的。所以有遺囑很重要(如果您不想把財產貢獻給國家的話);有「有效的遺囑」更重要!誰可以繼承我的遺產?(民法1138條)一、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以,兄弟姊妹的孩子,也就是姪子(女)、外甥(女)都不是法定繼承人,媳婦、女婿也不是法定繼承人,他們只能是遺囑裡面「遺贈」的對象。我有交代後事了這就是遺囑啦?常見的NG狀況遺囑的做成在民法上屬於「法定要式行為」,所以任何一個細節,若沒有符合民法上遺囑做成的五種要件,只要一點差錯,就會讓遺囑無效,直接讓遺囑變遺願,繼承人免買單~所以,以下這些狀況,都不是有效遺囑:一、交代後事時錄音錄影,所有繼承人均在場。二、遺囑自己打字列印出來後簽名。三、代筆遺囑的最後用簽名取代蓋章。四、證人在公證遺囑過程中離開現場去抽菸上廁所。遺囑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們要讓遺產是留「愛」而不是留「礙」,遺囑除了可以決定遺產的分配比例之外,還能決定分配方式(包括祖厝給老大、現金給出嫁的女兒、小套房給單身的么子、公司給配偶等等),以減少家人間的糾紛,絕對是資產傳承裡面最低成本也最重要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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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特殊金融的從業人員

/*! elementor - v3.23.0 - 15-07-2024 */n.elementor-heading-title{padding:0;margin:0;line-height:1}.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a{color:inherit;font-size:inherit;line-height:inherit}.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small{font-size:15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medium{font-size:19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large{font-size:29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xl{font-size:39px}.elementor-widget-heading .elementor-heading-title.elementor-size-xxl{font-size:59px}寫給特殊金融的從業人員 n /*! elementor - v3.23.0 - 15-07-2024 */n.elementor-column .elementor-spacer-inner{height:var(--spacer-size)}.e-con{--container-widget-width:10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width:var(--container-widget-width,var(--spacer-size));--align-self:var(--container-widget-align-self,initial);--flex-shrink: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height:100%;width:10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height:100%}.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elementor-spacer-inner,.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container>.elementor-spacer>.elementor-spacer-inner{height:var(--container-widget-height,var(--spacer-size))}.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position:relative;min-height:22px;min-width:22px}.e-con-inner>.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 .elementor-widget-empty-icon,.e-con>.elementor-widget-spacer.elementor-widget-empty .elementor-widget-empty-icon{position:absolute;top:0;bottom:0;left:0;right:0;margin:auto;padding:0;width:22px;height:22px} n 除了正常的投資管道,台灣民間其實有各種名目的投資管道,不管是海外股票、海外基金,或者是一些募資集資。但在這些投資案中,如果產生虧損或投資失利,從業人員被客戶提告詐欺跟銀行法的機率超高,原因無他,會參與這種投資的,都是在追求高利率無風險的投資,「投資有賺有賠風險自負」的基本觀念是不存在的。最近有一個案子,投資人明明自己主動要求投資,虧損後卻反過來要求全額賠償;甚至以前在地檢署也遇過一個案子,投資人除了提吿投資方案的負責人外,連介紹雙方認識的中間朋友也一起吿(當時對這朋友的決定是不起訴)。目的無非就是:什麼人都吿看能不能把錢拿回來,人性的展現在此一覽無遺。這些處於灰色地帶的投資方案,本身就可能是違法的,原則上根本不鼓勵去從事這樣的行業。但許多人可能太高估人性,以為友情可以弭平將來可能的糾紛,但看過這麽多的案例,只能說人性在「利」字當頭下,從事這樣的行業真的要多想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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