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n 趁連假看了這部本來以為是恐怖片的電影(小弟不敢看恐怖片),結果原來不是(但還是被嚇到好幾次),而且還是部很不錯的優質國片,中間有幾幕劇涉及警方執法的過程,讓我職業病又犯了......。事後發現肇逃嫌犯,警方該如何抓人呢?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範,可以直接逮捕的,限於「現行犯」及「準現行犯」。而劇情中發現肇逃嫌犯的時間點,已經不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狀況,因此按照程序,有兩種方式可以抓人跟搜索:第一是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及透過檢察官聲請搜索票,而後經檢察官同意核發拘票(但要直接發拘票得要符合76條的規定)及法官同意核發搜索票後才能執行。第二種是無票搜索,但前提也必須要拿到檢察官的拘票,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所以不會是拿了個證據就去衝人家家裡。當然以上是吹毛求疵,基於劇情的需要,這些小細節不一定要交代,不過這倒也是不錯的案例討論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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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底合法不合法?(系列1)

摘要: n 公司聘用新進員工時,儘管已大致瞭解員工的學經歷背景,也透過面試對員工的狀態有了初步體驗跟認識,但沒人在面試時會將自身實際的個性、弱點或缺點展露出來,因此新進員工與公司間是否適合或得以勝任,試用期制度就有存在必要,但要如何約定才合法,就是勞資關係重要的課題。 n 一、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合法嗎? n 法律顧問客戶常常會問,公司錄取了一位新進員工,但一個月過去,主管認為員工並不適任,雖然面試時表現良好,但實際工作時,時常拖延工作進度,無法與同事團隊合作,工作上時常出錯。其他同事因此必須分擔他的工作,成為公司的包袱。因此部門主管就跟新進員工說,三個月的試用期滿不會轉成正式員工,請離開另謀高就。但這位員工卻主張試用期是不合法的,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公司勞動契約內沒有約定試用期,考核標準也不清楚,因此公司不讓員工繼續工作,這就是「非法解僱」。究竟試用期這個制度,到底合法還是不合法?試用期的合理期間又是多久?試用期屆滿不續聘或試用期屆滿前提前資遣,公司要不要給付資遣費?這就是勞資關係重要的課題。我國勞基法雖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一般企業雇主僱用新進員工,亦僅對該員工所陳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判決參照)。依照實務見解,試用期的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正式雇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因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基於契約自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參照)。 n 溫馨提醒:試用期,請務必書面化,並且經勞工簽名同意,不然在訴訟上很容易因為口說無憑而敗訴的。n 二、試用期的合理期間及勞動條件 n 試用期既然可以約定,但試用的期間可以無限上綱,甚至約定終身嗎?如果不行,那怎樣的期間是合理且合法的,我們來看看實務見解怎麼說:n按試用期間,係基於勞雇雙方同意,於進入長期正式關係前嵌入一段彼此觀察猶豫期間,讓雇主能藉此期間觀察勞工之工作態度、性格、技術、能力等有關工作之特質,再藉以決定是否在試用期間後繼續僱用該勞工。從勞工的角度,則是給予勞工實際進入職場瞭解、熟悉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的機會,讓勞雇雙方確知彼此情況,再詳實考量是否願與對方進一步締結永續性之勞動關係,故係雙向、平等之約定,依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所擔任工作之性質,有試用之必要,且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約定,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參照)。n次按於試用期間勞工係處於隨時供雇主考核狀態,其身為勞工地位較一般勞工不確定,故關於試用期間長短應受一般社會情理、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之拘束,避免勞工長期處於危懼不安狀態,是試用期間是否過長,應以兩造約定期間客觀判斷,尚不能以實際兩造履行結果為斷,否則將使勞工權益陷於不安定,且所謂無效者,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致因嗣後履行結果而影響其效力,是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採,併此陳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5號判決參照)。n依照上面兩則法院判決可以知道,試用期間的長短應符合一般社會情理、公序良俗跟誠信原則來綜合判斷,【白話文:就是看那個工作在客觀角度上,該工作職能的判斷是否勝任的難易度、公司投入教育訓練的時間及成本多寡】的方式來判斷。舉例:清潔人員依客觀角度來說,公司訓練這個人員到學會清潔能力及判斷是否勝任,可能在1-3個月期間內就算合理。超過3個月,甚至6個月以上,就要有證據能支持合理性。但如果是電腦工程師或航空公司的機師,要判斷這兩個工作職能是否勝任的難度更高,公司投入教育訓練的時間及成本多寡也更高,那合理試用期間可能就是6個月以上了。但當然不能無限上綱,否則將會導致試用期約定變成無效的窘境。n因此,試用期間建議可透過實務承認的「雙方合意延長試用期方式」進行延長一次試用期間。司法實務認為在雇主未違反權利濫用之情形下,實務肯認雇主得延長試用期間,如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而系爭考核延長適用期間3月一節與原告主張之系爭員工規章並無延長適用期間之規定,亦即試用期滿,如未考核通過適用即可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規定相較而言,顯對原告較為有利,且亦無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是被告延長試用期間3個月之決定並無權利濫用之情,應屬適法。」n另外,依照內政部74年04月08日(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所釋:「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可知試用期間內,公司對試用期間的勞工,勞動條件都跟全職(正式)員工相同,都要遵守勞動相關法令的規定。 n 溫馨提醒:公司對於試用期的員工,要透過客觀的評核標準進行評估(例如:KPI、績效改善計畫、考評制度、外部專業律師意見),客觀評估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不僅能讓試用期間約定具備合理性,也能讓員工知道未能通過試用期的原因為何,避免後續的勞資糾紛。n如果您喜歡文章內的知識,歡迎您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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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如何成立?詐欺難成立原因與感情詐欺判決

摘要: n 根據內政部刑事局的統計資料顯示,詐騙案件在近4年激增了逾7萬件,財損金額更破了300億,政府為了展現出打詐的決心,通過「打詐新四法」,除了加重刑責外,並且擴大犯罪利得沒收,在充滿詐騙的社會氛圍中,人人自危擔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防範於未然成了當前目標。但不小心墜入愛河、當起火山孝子時,等到清醒時才發現金錢、感情兩頭空,這種愛情騙子的劇情,可以告對方詐欺嗎?事實上,感情詐騙的成立與否,關鍵在於在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刑法339-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空虛寂寞覺得冷,而掉入感情詐騙陷阱時,到底該如何自保?實務上感情詐欺判決有罪多嗎?可否將對方繩之以法?透過這篇文章告訴你。涉及法條:刑法第339條 n 目錄: n 一、 感情詐欺新聞案例二、 為什麼感情詐欺難成立詐欺罪三、 面對感情詐騙該如何避免呢 n 一、感情詐欺新聞案例 n 據報導,有富商邀請知名女模擔任自家商品的代言人,卻愛上了年輕貌美的女模,因此陷入熱戀,該名富商在短短數個月內,分別贈送名車、名錶、鑽石珠寶等,市值高達1.1億的貴重物品給對方,但雙方在這過程中,富商不僅無法獲得女模歡心,甚至遭女模逐漸疏遠,富商認為遭到感情詐騙,一氣之下分別提起民事訴訟與詐欺的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假扣押5000多萬存款,雙方在審理時各說各話,但刑事詐欺部分,最終檢察官認定女模不構成詐欺,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n 二、為什麼感情詐欺難成立詐欺罪? n 首先,詐欺的前提是對方必須施用詐術,也就是欺騙人的伎倆,而且這一切都必須在法庭上有證據證明。因此,要證明感情詐騙的第一點,就是要證明對方利用感情來騙取金錢,問題是,感情本無法強求,且真假存在對方的心中,如何證明就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再者,不管是從上面的新聞案例或是正常狀況,在有感情投入的狀況(縱使只有被騙的一方投入),一般人根本不會想到要保留或搜集證據,許多有利的證據可能就隨著時間或者訊息的刪除而消滅!尤其,在這些過程也同時包含了金錢、物品贈與的關係,提起刑事詐欺的告訴,其實很容易就被認定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被檢察官做不起訴處分! n 三、面對感情詐騙該如何避免呢? n 不管是哪一種詐騙,很多被害人或多或少在過程當中,都會有感覺不對的時候,但往往因為「確認偏誤」而選擇繼續相信對方,這時被詐騙了也不會有任何自覺。感情詐騙或許不能算是真正詐騙,但盲目的付出往往都是源自於自我的確認偏誤。此時,尋找可以信任親友,或是專業人士,幫助自己重新回到現實的層面,畢竟,人們會中招,其實就是相信了這些「虛幻」的美好啊! n 看完上面的案例,以下幫大家整理出,感情詐欺最常見的疑問 n Q:若遇到新聞當事人同樣的狀況,如果想要討回已經贈與的部分,在證據搜集上,應如何進行?A:如果要討回贈與的部分,必須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首先,必須在贈與的一年內,主張民法92條因為被詐欺而撤銷贈與,並同時主張請求返回贈與物。但問題就在於,要怎麼證明對方是利用感情來詐欺金錢?例如對方有向朋友表示根本只是假感情,真正的目的是為了金錢,而又能合法取得錄音檔案或對話紀錄,或許就會是個可以利用的證據(但取得的難度可能極高)。只是不管如何,保留彼此所有的對話紀錄,就是最基礎的一步了。Q:在感情詐欺中什麼樣的情況,會讓詐欺難成立?A:由於感情根本無法勉強,並不是付出些什麼,對方就必然要有相對應的回應,這點就讓所謂的感情詐欺難以成立。而且就舉證上,如何證明對方是假意?可以用什麼證據證明?這更是訴訟上的一大難題。Q:如果對方隱瞞自己已婚,雙方在情投意合下進行交往,並且發生性關係,這樣能夠讓「詐欺罪」成立嗎?A:不能。因為詐欺是屬於財產犯罪,限於被害人被騙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發生性行為並非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Q:如果被感情詐欺了,詐欺是公訴罪嗎?詐欺罪要怎麼提告,什麼樣的情形檢方會主動偵辦?A:公訴罪是我國民眾經常使用的用語,其實正確的用語是「非告訴乃論罪」,多數詐欺的類型就是「非告訴乃論罪」。但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親人間的詐欺,則屬「告訴乃論罪」。詐欺案件一般循正常流程即可,如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提告,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均無不可。但如果涉及銀行法、重大金融案件的詐欺,建議可以向偵辦金融犯罪更有經驗的調查局提告。檢察官雖然負有主動偵辦犯罪的義務,但礙於人力及資源有限,檢察官不可能任何犯罪發生都能即時發現。因此,目前比較常見的主動偵辦,往往起因於媒體報導而引起社會關注,或者在偵辦其他案件中發現案外案。如果您喜歡文章內的知識,歡迎您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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