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遇到租客欠租又拒搬,該如何處理?

nnnn摘要n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台約有300萬人選擇當租屋族,佔總全台總人口的1/8(註1),房客擔心遇到惡房東,房東也害怕面對千奇百怪的惡房客,除了遲付租金、拖欠水電費外,對房東來說,最頭痛的莫過於租約到期不搬。n對房東來說,成功找到房客絕對是喜事一樁,但是,接下來該如何避免房客找碴以及租約到期不搬的窘境,租賃契約成了關鍵,在擬定契約時,該如何保障雙方的權益,如果不幸遇到合約到期,租客不搬走的狀況時,身為房東又要怎麼處理,才能用合情、合法、合理的方式迅速地將房子取回,事實上,面對租約到期不搬的房客,房東自救有撇步!n目錄n一、 租客不搬走新聞案例二、 「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是什麼?房東一定要知道三、 租客不繳房租、不搬遷的處理流程四、 關於租約到期不搬你想知知道的3件事n一、租客不搬走新聞案例n租客惡搞房東時有所聞,身為包租婆、包租公沒有人想要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根據媒體報導,在南台灣有位倒霉的房東,遇到房客租約到期不搬走,經歷了一番折騰,房客好不容易點頭答應要搬走,卻不點交直接落跑,房東打開房子,差點沒暈倒,屋內宛如颱風過境,原本好端端的房子,除了有租客忘記拿走的物品外也充滿污漬,雖然雙方有簽訂租賃契約,但是並沒有進行公證,不想費力費時走司法程序的房東,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霉。(註2)n二、「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是什麼?房東一定要知道n好不容易找喜歡的房子,又或者是找到了租客,這時候大家都會想簽訂契約來保障自己。而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常常會聽到一組名詞:「定期租約」跟「不定期租約」。但這樣比較偏向坊間的用語,一般在法律實務界,比較常用「定期租賃」跟「不動期租賃」來稱呼。n定期租賃:代表房東與房客簽署租約是有期限的,在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因此,如果雙方沒有續約,租賃期間屆滿後,雙方房東、房客的關係就結束了。n不定期租賃:如果租約上沒有明定租屋期限,就稱為「不定期租賃」。這種不定期租賃,原則上雙方都可以隨時解約,但依法律必須事先通知對方。此外,如果租賃的標的物是房屋,就會有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除非房東要收回自住、重建、違反轉租的規定、積欠一定的租金、房屋違法使用(如開賭場)、承租人違反租約、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賠償時,不然是不能終止租賃的,這對房東而言,是很大的限制,不能不注意。n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定期租賃,但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而且除出租人不表示反對,這時候依照民法第451條的規定,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如果出租的標的是不動產,雙方約定的租期超過一年,就應該要訂立書面,如果沒有訂立書面,依照民法第422條的規定,也會變成不定期租賃。n因此,如果是房屋出租的房東,一定要確保租賃契約儘量不要變成不定期租賃,不然後續要終止租約,不僅相當麻煩,甚至有可能發生難以終止的狀。n三、租客不繳房租、租約到期不搬走的處理流程n在租賃的法律關係中,延遲繳納或是拖欠房租,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一般而言,遇到不繳租金的房客,很多房東會用強制開鎖、強制搬遷等方式處理,但這種方式只會讓自己惹的一身腥。面對租客不繳房租、租約到期不搬走,以下說明終止租約的步驟及注意事項:n1. 確認房客所欠金額:先計算欠的總額,是否已經達二個月的租金,這當中除了房租之外,還包括已約定需由租客負擔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如果所有積欠費用已經超過2個月,那房東即可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n2. 通知房客終止租約:如果房東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後,還是必須將終止的意思通知房客,才會發生終止的效果。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房東必須以書面於終止前30日通知房客,為避免日後訴訟舉證困難,建議以存證信函寄發書面通知。n3. 房客未於契約終止後搬遷的處理:如果房客租約到期不搬,又或者已經通知終止租約也還不搬遷,切記千萬不要貿然開鎖,或是採用斷水斷電等手段,這可能都會成立侵入住宅、強制罪的可能。正確作法應該向法院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當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以後,再以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的程序取回房屋,才能避免觸法。n當然,如果房客租約到期不搬走,但若又未繼續繳納房租,相關費用房東也可以藉由契約明文的方式,用押租金來扣抵。n因此,出租房屋後續如果無法順利收回,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取回房屋,切勿依人云亦云的方式胡亂處理,實務上房東反而因此遭房客反告的案例屢見不鮮,為了一點點租金而付出更多司法成本,實在得不償失。n四、 關於租約到期不搬你想知道的3件事nQ:房客租約到期不搬侵占會構成嗎?還有其他刑事條文可以告嗎?nA:不會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因為不動產要取得所有權,必須在地政機關登記,無論如何占用房屋,租客都不可能因此取得所有權,因此不可能構成侵占。n而與不動產相關的財產犯罪,比較有可能的是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但因房客往往都是先與房東有個租約,所以實務上多會認定這種屬於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跟刑事責任無關,所以要成立竊佔也有一定的難度。nQ:租客有繳房租但是欠水電費,怎麼辦?nA:首先應該先確認合約的內容以及水電費的戶名是誰。n如果水電費的戶名是房客,應該可以判斷租約中的約定,是由房客直接繳納水電費給自來水公司跟台電,如果房客不繳水電費,自然會遭自來水公司跟台電斷水斷電,跟房東無關。n如果水電費的戶名是房東,且租約約定水電費是租客交房東由房東繳納,此時如果租客積欠水電費,房東就只能先用押金抵償。如果是這種狀況,房東千萬不能自行斷水斷電,而為了預防這種狀況,在租約中也可以把積欠水電費當作是可以終止租約的事由。nQ: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該如何處置?nA:這是房東會遇到最棘手的問題之一。當出租的項目是房屋,且又已經變成不定期租賃,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出租人只有下列情形才能收回房屋: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n因此,如果房客都能按照契約內容履行,房東除非要收回自住或重建,不然基本上是無法終止租約的,因此身為房東,應盡量避免出租房屋變成不定期租賃。n資料來源:n1. 改善租屋黑市相關問題之研析 n2. 獨家/租客沒點交落跑留髒屋 屋主氣轟:像山陀兒過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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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悲傷的故事

一個悲傷的故事 n 這是一個悲傷的故事。n客戶被騙了好幾百萬,又被騙了銀行帳戶拿去當詐騙帳戶,不但是詐騙的被害人,還變成詐騙的被告。被騙的錢要拿回來機會渺茫,被告詐騙的部分縱然沒事,後續也可能產生其他被害人的民事求償。n一時的失察讓人生陷入深淵,詐騙首腦逍遙法外,只剩第一線的車手、帳戶提供者、被害人,攪和在司法的輪迴裡。n社會的運作顯然發生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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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遇騷擾更要勇於表達|FTNN新聞網

FTNN新聞網2024-01-09報導連結 n 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遇騷擾更要勇於表達 n 「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的說法或許有人聽過,但從現行法、最高法院、蒐證難易等等觀點,對想要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的被害人而言,直接表明拒絕的意思、避免模糊空間,將是更有利的作法!n一、公眾場合亦有性侵害風險n主角小美因工作具業務性質,加上個性開朗、酒量也不差,不僅是老闆參加飯局的得力助手,也成為許多飯局經常邀約的對象。這一次是老闆友人做東的飯局,但老闆無法參加,所以就派出小美當代表。n老闆的友人小魏也是事業有成的人,不僅外表得體、口若懸河,而且家境優渥,身邊本來就是美女環繞,小魏也是樂此不疲,甚至對自己的條件非常有信心。而小魏做東的飯局也通常就是用來認識女生、甚至看有沒有機會產生進一步關係的橋樑。而這一次,幫老闆出席飯局的小美,就讓小魏驚為天人。n飯局上的小魏,幽默風趣展現無疑,加上酒的效力逐漸發揮,整個氣氛可以說是相當融洽,小魏也漸漸的坐到小美的旁邊,兩個人不但有說有笑,而且也相互拼酒,小美酒量不錯,但幾輪拼酒下也已經微醺。而隨著時間越來越晚,宴席上的賓客們也逐漸離去,最後只剩下小魏、小美及幾個小魏的好朋友,一夥人決定換到附近的酒吧續攤。n到了酒吧之後,小魏就一副已經不勝酒力的樣子,直接半倒在小美的身上,然後一下子對小美摟腰,一下子摸腿,甚至還把嘴巴湊上去要親吻小美。小美礙於小魏是老闆好朋友,心理雖是不願意,但想說幫小魏留點顏面,不方便太大的動作拒絕,小魏見小美沒有表明拒絕,更變本加厲的去碰觸小美的隱私部位。n旁邊的友人見到這種狀況,一開始大家是目瞪口呆,不知道到底要不要過去阻止?因為女方的意願不明,實在很難判斷到底雙方是打情罵俏?還是女生其實是不願意?正在大家不知如何是好的時候,看慣小魏招式的的好朋友老張,上前就一屁股坐在小魏跟小美的中間,這才結束了一場鬧劇。而小美見狀,也就順勢離開現場,避免小魏繼續糾纏!n二、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n針對強制性交(猥褻)的案件類型,「違反被害人意願」這構成要件,有個說法是:只要當事人「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但這說法跟法條的規定是有所落差的。在強制性交(猥褻)這種犯罪類型,目前我國的規定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此從法條的角度而言,重點就是有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n而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違反被害人意願」是指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這種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雖然不用到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強度,但至少也要達到妨害、影響被害人的意思自由,才會被認為是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才會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n另外,再從證據的角度來看,「沒有同意」的證據比較容易蒐集?還是「表示拒絕」的證據比較好蒐集呢?一般而言,有具體作為的事項,比較容易被蒐集而成為證據,甚至可以避免模糊空間。不要忘了,由於「罪疑有利被告」、「不自證己罪」等制度下,在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是檢察官(或被害人)這一方,要盡力去證明被告犯罪,而不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因此,證據當然是檢察官(或被害人)這邊能提供越直接可以證明的證據,越有勝算。n因此,「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一語,毋寧是在提醒被害人們,如果沒有同意,就更應該勇敢表達出不願意的意思,如果將來要主張權利、讓惡狼繩之以法,這樣明確的表示除了比較容易成為有利的證據,也可以減少模糊的空間,讓檢察官或法官更容易判斷。n三、防止遭性侵害的三個重點n(一)避免讓自己陷入危險n當前社會風氣更為開放,男女之間互動已非昔日可比,加上許多商務組織、社團、聯誼餐會等等,都已經成為擴展人脈的管道。n而在這些場合中,或多或少都有飲酒的狀況,對此更應要保持清醒、注意自己安全,避免因為飲酒過度或遭他人下藥等等,讓自己陷入無法自理、而遭他人侵害的狀況。n(二)沒有同意一定要勇於表達n雖然最高法院對於違反意願的解釋,不要求被害人已經完全沒有自由意思的程度,但這種犯罪仍重在被害人自主意思的違反,才會被認定是違反被害人意願。n「沒有同意」的行為在進入訴訟之後,是否當然會被認定是「違反意願」,這是有疑義的,也容易被加害人用各種藉口逃脫。因此,如果被害人真的不願意,應該更要勇於表達,避免留下模糊空間。n(三)儘速安全離開現場n由於性侵害犯罪多屬密室或者是常人不易發現之處發生,在人多或者比較光亮的地方,對加害者而言將更難得逞。因此,在遭到或發現可能遭到性侵害時,即應儘量朝人多或安全的地方離去,方可保障自己的安全。n最後,做最壞的打算、最好的準備,永遠是面對事情最好的方法,身上帶著合法的防身用品,也是自保很重要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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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不起訴雷聲大雨點小?性侵案件對被害人的兩難之處|FTNN新聞網

FTTN新聞網2023-12-24報導連結 n MeToo不起訴雷聲大雨點小?性侵案件對被害人的兩難之處 n 喧騰一時的MeToo事件,近日檢察官針對部分案件作出認定,依新聞報導,仍有部分未提出告訴。而筆者過去在地檢署的辦案經驗中,也發現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因不想曝光或其他考量,而有遲延報案或不願報案的狀況,進而影響案件的結果,甚至造成被害人求助無門。一、刑法強制猥褻的情況小君是一位剛進公司不久的新人,在完成新進員工訓練後,即被派到公司某個部門。這是一個辦公地點離公司主要辦公區域比較遠的一個單位。到了新的工作環境,主管跟其他同事也都對小君的問題熱心的幫忙與解決。有一次,小君的部門假日需要有人留在公司待命,於是小君的主管就詢問小君是否願意加班,認真負責的小君也就一口答應了。就在加班的當日,辦公室裡只有小君跟主管兩人,本來兩人正常辦公也相安無事。直到小君到飲水機前幫自己倒了杯水,正轉身準備回到座位時,主管卻已經一聲不響的來到小君身後,正當小君因主管的突然出現而受到驚嚇時,主管就直接把小君按在牆上,並伸手撫摸小君的身體,不管小君如何掙扎,主管仍然去碰觸小君的重要部位。這個過程,讓小君整個腦袋一片空白,自己作夢也沒想,這樣的事情竟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由於主管是撫摸小君的身體與重要部位,並不符合刑法性交的定義,但這樣的行為仍然成立刑法強制猥褻的條件。二、性侵害被害人的兩難之處面對這樣的事情,有些人的反應是應該會尋求協助與報警,但小君的公司相當保守,一個初來乍到的新人如果一開始就把這件事情公開,或者報警處理,到底在公司裡會引起什麼風波?工作還保不保的住?其他同事會不會投以異樣的眼光?這些問題一直都在她的心中環繞著。甚至每當小君一回想到這件事,就感到陣陣的噁心與不適,要小君去報案,並將過程鉅細靡遺的向辦案人員說明,更是無法克服的難題。主管看小君好像沒有後續反應,竟開始變本加厲,幾次藉故安排小君跟他出差,或者趁著辦公室沒有其他人的時候,對小君毛手毛腳,甚至多次要強吻小君。主管還對小君放話,要是敢檢舉,只要他說這是小君不滿主管工作分配的報復,加上他在公司過去的資歷,根本沒人會相信小君。經過小君多次對主管行為的反抗,主管也逐漸不再對小君侵害,但在長期的心裡陰影之下,以及到底要不要報案的壓力下,小君罹患了憂鬱症。後來小君長期狀況引起了男友的懷疑,在男友的鼓勵下,小君說出了自己的遭遇並開始接受心理諮商,也決定要幫自己討回公道。但是,這時候距離當時的案發時間,已經過兩、三年之久了!小君到婦幼隊報案,之後案子也進了地檢署。一個經過兩三年的案子,對檢察官來講實在是傷透腦筋,但檢察官是相信小君的,因此不僅對小君做相關鑑定,也盡力幫小君找尋可用的證據,希望可以讓法官定罪。然而,案子經過檢察官起訴進到法院之後,法官認為時間太久,相關鑑定不能證明跟小君的受害有關,而且除了小君自身說法以外,其他證據也不能直接證明主管有對小君強制猥褻,而判決主管無罪。三、太晚報案的問題與補救措施(一)性侵害案件著重情況證據一般而言,性侵害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在密室或者是別人難以發現的地方進行,不像有些案件可以透過監視器直接拍到或證人直接目擊,來還原案發的經過。因此,除了被害人的說法以外,其他常用來當作性侵害的證據,包含了被害人身上傷勢及下體的驗傷證明、DNA的鑑定資料、創傷壓力症候群的鑑定報告、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等等,只是這些都是屬於比較間接的證據。此外,要構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必須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但意願這件事情,是存在每個人的心中,案發當時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到底為何?法官、檢察官不僅很難事後判斷,依法也不能單憑被害人的單一說法,就認定被告成立犯罪,必須參考其他的證據。因此,除了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說法,還有上面所述的證據外,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事發前、事發後的種種狀態也會是參考因素之一,這種可以用來證明雙方事前、事後狀態的證據,就是所謂的情況證據。(二)性侵害案件情況證據的類型被害人受侵害後,一般而言應該對加害人避之唯恐不及,不太可能繼續跟加害者有所聯繫,如果被害人在案發之後,仍然主動、持續與對方聯繫,就會跟一般被害人的情況不符,可能會讓人懷疑被害人說詞的可信度,這就是一種情況證據。又例如一般人應該不會對自己沒做過的事情道歉,如果加害人事後對被害人表示歉意、甚至表明犯了不該犯的錯誤,這也可能讓人相信加害人確實對被害人做出不當的行為,這也是種情況證據。另外,像是被害人案發之後到報案的期間有多久,這也是常見的一種情況證據,時間拖得越久,越會讓人懷疑真實性。或者被害人雖然有驗傷,但距離案發期間相隔太久,也會影響驗傷的證明力。由於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取得所有證據,性侵害案件更不例外。以本案因加害人僅是去碰觸被害人的身體部位,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加害人也沒有對被害人使用毆打等暴力手段,也就難以取得驗傷證明或DNA鑑定資料等證據,因此,被害人在案發後的反應等等情況證據,如多久去報案,就會相形重要。(三)被害人難題的解決方法一般的案件,被害人正常多會想要儘快主張權利,時間拖得大久,一方面會影響到證據的蒐集,另方面也會讓人產生怎麼沒有趕快報警的疑問,進而影響法官、檢察官的判斷,因此在案發之後,立刻報案或越早提出告訴,是相對較佳的選擇。但在性侵害案件裡,往往被害人考量的,不會只有「要不要報案」的問題,可能還會考慮:是否會曝光?周邊人的觀感?回想案情會不會有二度傷害?因此,被害人沒有馬上報案的原因,往往有來自其他面向的考慮。只是,報案時間越早越好,在性侵害案件依然是成立的。因為在法庭上,不是你說了甚麼話,而是法官檢察官看到什麼證據。越早提出不僅能夠讓檢警第一時間蒐集證據,避免證據滅失,更可以減少辦案人員對於被害人「為什麼沒有趕快報案」的疑問。但如果被害人有諸多考量不想馬上報案的話,也不妨想辦法先保留或蒐集證據,現在手機、錄音設備都隨手可得,做好蒐證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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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

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 n 山道猴子中,山道猴說幫女友出五萬買R15,又幫女友借信貸改車,後來又傳訊息要女友還買車改車的錢,所以山道猴跟女主角的法律關係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山道猴想把錢要回來,至少要證明幾件事:雙方是基於借錢的意思。金錢確實交付給對方。清償期屆至而不獲清償。在買車的橋段,女主角提到她還缺五萬,但沒提到要借款,而山道猴是說我幫你出五萬;在改裝的橋段,女主角確實提到要借款,但山道猴是說要去幫她借信貸。因此從雙方的意思來說,R15的五萬元,性質上比較像是贈與而非借款。改裝部分女方提出借款要求,而男方的回答也提到幫忙的字眼,因此似乎解釋為借款是有機會的。但問題是雙方都沒簽借據,山道猴怎麼證明是借款?我自己就遇過類似的案例,男方主張是借款給女方,但雙方並沒留下字據,且男方是拿現金給女方。由於沒有任何客觀資料,且男女朋友間金錢往來本來就很正常,怎麼看男方講的都很可疑。但雙方分手後,男方就要求還錢,因為男方也知道沒有留下契約跟匯款資料,所以就事後透過錄音、簡訊激怒女方,製造出女方有錢未還的樣子。知道女方個性急躁口不擇言,讓她在訊息中留下一些對她自己不利的講法。所以山道猴的唯一解,就是學這男方的做法。那女方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呢?基本上對方忽然提到錢的事,就該有所警覺,對方可能有蒐證準備,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裝傻或不予回應,以免落入對方設計好的圈套。劇情中的女方對於山道猴的訊息不予回應,就是正確的作法。最後提醒三件事:借錢給別人要有被賴的準備,有還只是算撿到。單純借錢不還不會構成詐欺,所以別去告詐欺,檢察官心裡會很OOXX。法庭上比的是證據而不是誰會說謊,說謊不打草稿是最下策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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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忍則亂大謀

小不忍則亂大謀 n 經常有些客戶會詢問:如果遇到客戶在網路上,給了不是事實的負評,可不可以告對方?或可以怎麼做?n我通常會建議,如果不是事實,頂多澄清一下就好,如果這負評根本不會影響生意,那理它做什麼?n在後真相時代,真理不會越辯越明,很多留言者要的是更多的生事。刻意的回覆或操作,剛好正中留言者的下懷,白飯之亂就是個血淋淋的例子,最後老闆收攤,學生也一身腥,社會資源也在這種無謂的事件上白白浪費了。n本質好的產品或服務,一定會有人看到,本質差的刷一堆五星也早晚被看破手腳,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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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事而是還沒出事

不是沒事而是還沒出事 n 許多客戶常會提出各種問題,其中一種就是:「別人這樣做都沒事,所以我應該也沒事吧?」例如最近遇到的狀況,就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很多企業主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都已經是七八年前或是更久之前,然後最近都在接受調查。企業主來諮詢時,都是滿頭霧水,不是說:「大家不是都這樣做?」不然就是說:「是會計說可以這樣做。」但很抱歉,這些也只能請您去跟檢察官說了。而公司法第9條是規定什麼?簡單講,公司負責人在設立公司時,公司法要求股款是不能退回的。換言之,公司帳戶內是要有錢的,這是為了交易安全,充足公司資本的規定。但很多企業主,會聽人家說,錢放到公司帳戶後,把存摺印好,錢馬上就能領走,然後再拿存摺去申請設立公司。或者有些人會去找金主,把錢存進公司戶,一樣存摺印好,錢就領出來。所以在公司成立的那陣子,公司帳戶其實是沒錢的,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是刑事責任。這表示,如果這個事情有問題,現在沒出事,只是因爲還不到出事的那一天。如果人家想要找麻煩,這是避不掉的,所以很多時候不是沒事,而是還沒出事。但我們常看到的是,很多人覺得別人沒事,就等於自己也不會有事,這實在是件很可怕的事,尤其不知道何時會爆發。所以對我們而言,做最壞的打算,做最好的準備,是我們面對事情的態度。有些客戶或許覺得,我們給的方案都很詳細卻也麻煩,但我們這樣做是希望能把事做到最好,我們不希望客戶便宜行事,最後反而沒把事情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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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 Me Too

不是只有 Me Too n 這兩天又接觸到一位,想告某藝人me too的案子,時間當然也是很久之前。這種案件類型,剛好也是我辦過最多的專案類型。印象中起訴過時間差最久的,大概是案發三四年之後,當事人才想來告,最後雖然成功起訴,但法官判無罪。n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在這種案件類型,當事人多少因為內心煎熬,而無法馬上站出來主張權利。但時間拖久,不但證據取得不易(這最重要),「時間」也是司法人員會考慮的「情況證據」。如果可以告卻沒來告,就需要有個合理的理由,而理由是否合理的決定權,不在於當事人的想法,而在法官檢察官的心中。因此如果可以,減少法官檢察官的疑惑,甚至避免他們有當事人另有所圖的感受,都是很重要的事。n當然,這個狀況每種案件都可能會發生,而不是只有 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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