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遇到租客欠租又拒搬,該如何處理?
nnnn摘要n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台約有300萬人選擇當租屋族,佔總全台總人口的1/8(註1),房客擔心遇到惡房東,房東也害怕面對千奇百怪的惡房客,除了遲付租金、拖欠水電費外,對房東來說,最頭痛的莫過於租約到期不搬。n對房東來說,成功找到房客絕對是喜事一樁,但是,接下來該如何避免房客找碴以及租約到期不搬的窘境,租賃契約成了關鍵,在擬定契約時,該如何保障雙方的權益,如果不幸遇到合約到期,租客不搬走的狀況時,身為房東又要怎麼處理,才能用合情、合法、合理的方式迅速地將房子取回,事實上,面對租約到期不搬的房客,房東自救有撇步!n目錄n一、 租客不搬走新聞案例二、 「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是什麼?房東一定要知道三、 租客不繳房租、不搬遷的處理流程四、 關於租約到期不搬你想知知道的3件事n一、租客不搬走新聞案例n租客惡搞房東時有所聞,身為包租婆、包租公沒有人想要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根據媒體報導,在南台灣有位倒霉的房東,遇到房客租約到期不搬走,經歷了一番折騰,房客好不容易點頭答應要搬走,卻不點交直接落跑,房東打開房子,差點沒暈倒,屋內宛如颱風過境,原本好端端的房子,除了有租客忘記拿走的物品外也充滿污漬,雖然雙方有簽訂租賃契約,但是並沒有進行公證,不想費力費時走司法程序的房東,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霉。(註2)n二、「定期租約」與「不定期租約」是什麼?房東一定要知道n好不容易找喜歡的房子,又或者是找到了租客,這時候大家都會想簽訂契約來保障自己。而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常常會聽到一組名詞:「定期租約」跟「不定期租約」。但這樣比較偏向坊間的用語,一般在法律實務界,比較常用「定期租賃」跟「不動期租賃」來稱呼。n定期租賃:代表房東與房客簽署租約是有期限的,在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因此,如果雙方沒有續約,租賃期間屆滿後,雙方房東、房客的關係就結束了。n不定期租賃:如果租約上沒有明定租屋期限,就稱為「不定期租賃」。這種不定期租賃,原則上雙方都可以隨時解約,但依法律必須事先通知對方。此外,如果租賃的標的物是房屋,就會有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除非房東要收回自住、重建、違反轉租的規定、積欠一定的租金、房屋違法使用(如開賭場)、承租人違反租約、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賠償時,不然是不能終止租賃的,這對房東而言,是很大的限制,不能不注意。n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定期租賃,但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而且除出租人不表示反對,這時候依照民法第451條的規定,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如果出租的標的是不動產,雙方約定的租期超過一年,就應該要訂立書面,如果沒有訂立書面,依照民法第422條的規定,也會變成不定期租賃。n因此,如果是房屋出租的房東,一定要確保租賃契約儘量不要變成不定期租賃,不然後續要終止租約,不僅相當麻煩,甚至有可能發生難以終止的狀。n三、租客不繳房租、租約到期不搬走的處理流程n在租賃的法律關係中,延遲繳納或是拖欠房租,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一般而言,遇到不繳租金的房客,很多房東會用強制開鎖、強制搬遷等方式處理,但這種方式只會讓自己惹的一身腥。面對租客不繳房租、租約到期不搬走,以下說明終止租約的步驟及注意事項:n1. 確認房客所欠金額:先計算欠的總額,是否已經達二個月的租金,這當中除了房租之外,還包括已約定需由租客負擔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如果所有積欠費用已經超過2個月,那房東即可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n2. 通知房客終止租約:如果房東取得終止租約的權利後,還是必須將終止的意思通知房客,才會發生終止的效果。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房東必須以書面於終止前30日通知房客,為避免日後訴訟舉證困難,建議以存證信函寄發書面通知。n3. 房客未於契約終止後搬遷的處理:如果房客租約到期不搬,又或者已經通知終止租約也還不搬遷,切記千萬不要貿然開鎖,或是採用斷水斷電等手段,這可能都會成立侵入住宅、強制罪的可能。正確作法應該向法院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當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以後,再以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的程序取回房屋,才能避免觸法。n當然,如果房客租約到期不搬走,但若又未繼續繳納房租,相關費用房東也可以藉由契約明文的方式,用押租金來扣抵。n因此,出租房屋後續如果無法順利收回,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取回房屋,切勿依人云亦云的方式胡亂處理,實務上房東反而因此遭房客反告的案例屢見不鮮,為了一點點租金而付出更多司法成本,實在得不償失。n四、 關於租約到期不搬你想知道的3件事nQ:房客租約到期不搬侵占會構成嗎?還有其他刑事條文可以告嗎?nA:不會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因為不動產要取得所有權,必須在地政機關登記,無論如何占用房屋,租客都不可能因此取得所有權,因此不可能構成侵占。n而與不動產相關的財產犯罪,比較有可能的是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但因房客往往都是先與房東有個租約,所以實務上多會認定這種屬於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跟刑事責任無關,所以要成立竊佔也有一定的難度。nQ:租客有繳房租但是欠水電費,怎麼辦?nA:首先應該先確認合約的內容以及水電費的戶名是誰。n如果水電費的戶名是房客,應該可以判斷租約中的約定,是由房客直接繳納水電費給自來水公司跟台電,如果房客不繳水電費,自然會遭自來水公司跟台電斷水斷電,跟房東無關。n如果水電費的戶名是房東,且租約約定水電費是租客交房東由房東繳納,此時如果租客積欠水電費,房東就只能先用押金抵償。如果是這種狀況,房東千萬不能自行斷水斷電,而為了預防這種狀況,在租約中也可以把積欠水電費當作是可以終止租約的事由。nQ: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該如何處置?nA:這是房東會遇到最棘手的問題之一。當出租的項目是房屋,且又已經變成不定期租賃,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出租人只有下列情形才能收回房屋: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n因此,如果房客都能按照契約內容履行,房東除非要收回自住或重建,不然基本上是無法終止租約的,因此身為房東,應盡量避免出租房屋變成不定期租賃。n資料來源:n1. 改善租屋黑市相關問題之研析 n2. 獨家/租客沒點交落跑留髒屋 屋主氣轟:像山陀兒過境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