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房幫橫行3/房子「被A」先別慌!快做「這件事」還有救|FTNN新聞網

FTNN新聞網2024/7/11社會中心/調查報導n報導連結n在近5年的詐騙案件,有1,067人因不動產詐欺遭到逮捕,最近不只「水果奶奶」遇上「詐房幫」,新竹一名72歲的阿嬤,也加入一個LINE「飆股投資」群組,不僅被騙光千萬老本,甚至連名下逾2千萬元的房子也快保不住!對此,李尚宇律師表示:「法律上被害人可以透過《民法》92條、767條,主張自己遇到詐諞集團,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但92條要在一年內主張才行。」n李尚宇律師分析水果奶奶的個案後,指出3點:n第一、類似個案,受害人想要把被騙的錢拿回來,困難度極高。n第二、針對房屋被設定抵押權的部分,被害人可以主張自己遇到詐騙集團,根據《民法》向法院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但要在發現被騙1年內。n第三、刑事的部分,如果檢察官透過專案指揮的方式,成功機率會比較大!因為要證明這些人是一夥的,必須要透過很多偵查方式取得證據,只有扣到這些證據,才有機會證明代書是詐騙集團成員,否則只是根據客觀推測,在法庭其實是沒有辦法成為證據的。n李尚宇律師接著說:「如果懷疑有退休警察涉案的話,更應該去找檢察官,因為這種案子必須長期佈線,警察卻存在績效壓力和時間壓力,除非是專責單位,不然不會花太多時間偵辦這種案子。唯一沒有績效考慮的,其實就是檢察官。」n李尚宇律師提醒,訴訟的主張都是在跟時間賽跑,很多當事人卻會一直拖,「越拖證據就越有可能消失,最後你真的想要告了,說不定證據早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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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與法律

婚姻家庭與法律 n 時間:2024.05.22(三)地點:海巡署金馬澎分署講師:李惠暄律師 n n【講座簡介】n海巡署金馬澎分署,邀請巨展法律事務所李惠暄律師,來為同仁進行專題演講,分享「婚姻家庭與法律」的相關議題。n無論你我再怎麼奉公守法,家人間的法律關係,都是必須面對的,社會在走,常識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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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分手吧-談離婚的心理預備與法律議題講座

我們分手吧-談離婚的心理預備與法律議題講座 n 時間:2024.05.11(六)上午10:00~12:30地點:懷仁全人發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北路一段2號9樓950室)講師:李惠暄律師 n 【講座簡介】當家不是避風港,而成為戰場的時候,你會怎麼面對?家事案件有幾個明顯的特質:首先,就算你再怎麼奉公守法,還是免不了糾紛的風險,不是因為你不善良,而是因為你太善良。所以這樣的衝突會讓你懷疑人生。第二,家事案件處理情緒要放在處理法律前面,有的時候爭的不是那個結果,而是那口氣,還有追悼那段枉費的青春......。第三,家事案件的結百轉千迴,問題核心不只關於法律爭議,更是關於性格,如果理得過,人生未來風光明媚;如果理不過,那就是相同模式會在不同地方無限輪迴......。所以,如果你遇到一個好的心理師,那真是上輩子燒好香,在這生命中的挫折中有人陪你重新站起來;如果你同時遇到一個好律師,那就是上上輩子也做了不少好事,讓狗屁倒灶的事情有人去幫你收拾,你可以讓自己好好整裝,重新出發。善良不是你可以被欺負的理由,它是一種選擇。真正的善良不是愚孝、順從、忍耐或退讓;而是帶著原則的厚道、平和堅定地正面溝通。但原則怎麼建立,溝通怎麼進行,讓我們一起來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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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詐騙找上你!善用信託制度,保障你的晚美人生|遠見雜誌

n 近年來詐騙猖獗,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表示,近期確實有不少受害人前來進行法律諮詢,其中更不乏感情詐騙案例。(陳之俊攝)n 遠見雜誌新聞2024-04-30報導連結 n 摘要 n 各種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三防世代」就算有再高的警覺性,都可能因脆弱的人性,而上當受騙。快學會用制度與理財工具,來保全你的老後財產!------------「我是一個愛情的少尉,前來攻占你心中的堡壘……。」歌手李宗盛的一首經典名曲,講述一名傻小子積極求愛的心路歷程,放在現今詐騙猖獗的時代來看,同樣有為數不少的人,都被謊稱是海外軍官的「愛情少尉」給攻占了心,進而損失大筆錢財。 n 投資、感情成詐騙大宗 n 這類網路感情詐騙層出不窮,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現任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觀察,高比例的感情詐騙案例,集中在50~60歲的女性族群,箇中情節超乎想像。「一名50多歲的離婚女性,在老牌交友網站尋找下一段愛情,想不到竟然同時被兩名男子的甜言蜜語沖昏了頭……。」李尚宇提及近期接到的案子表示,一名男子以各種投資名義,將這名女子的畢生積蓄騙走,而另一名男子則佯稱在做黃金買賣生意,要去東南亞開發市場,向她借了銀行帳戶,還要求女子代為操作,把匯入自己帳戶的錢,再分批轉到別的帳戶中;因此,這名女子除了是被害人外,還成了另一起詐騙案的共犯。詐騙案件讓人防不勝防,根據法務部資料,三大犯罪類型中的案件數,地檢署一年收案量高達50萬件,其中,詐欺案的數量遠遠高於毒品及酒駕,2021年一整年,就有超過12萬起案件,這也顯現台灣已成為「詐騙之島」。「不只感情詐騙,投資詐騙也一堆。」李尚宇說,最近接獲多起民眾前來諮詢的案例,多是在社群軟體上被拉進股票投資群組,群組中更有「老師」報明牌,跟著操作還真的會賺到錢,因此對「老師」深信不疑。當信賴感建立後,「老師」會開始推銷股票下單App,雖以儲值方式入金,但功能看似與正規證券公司推出的App並無不同,同樣會列出買進、賣出、損益等資訊。不過,這卻是精心設計的騙局。民眾在買賣股票時,實際上並未進行真實交易,就算民眾提領出金時,詐騙集團同樣也會用騙來的人頭帳戶,配合將錢匯入民眾銀行帳戶,而民眾嘗到甜頭後,自然愈陷愈深,也更願意投入大筆錢財,最後落得血本無歸。工作、貸款、投資、感情等種種詐騙手法,無非都是透過脆弱的人性,來掏空被害人錢財。但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想要保全老後財產,該怎麼做?根據行政院在2020年的人口普查,全台灣65歲以上的獨居者高達57.1萬人,占全體65歲以上高齡人口的15.56%。更驚人的是,這也較前次在2010年的普查結果多了22.1萬人,十年增幅高達63%。這也顯示,未來獨居的居住趨勢,可能成為目前青壯年老後的主流居住型態。日本也有研究指出,詐騙集團常利用高齡獨居者的孤獨感,以誘騙技巧及話術,欺騙高齡獨居者,若社會參與程度或防詐知識不足,易受騙上當。 n n 黃健誠整理n 信託制度能把關財產安全 n 因此,將財產適度交付信託,利用制度把關財產,有機會打造更健全的「防詐騙」理財網。以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的安養信託而言,就是將財產交付信託,保障受益人在老後生活上的財產管理、資產保全、安養照護,等需用到錢的時刻,才可動用其交付信託的財產。在信託架構中的三大關係人分別是「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不過,民眾在辦理信託時,還可以設定第四個角色「監察人」(圖)。在信託契約中,「監察人」的角色在於保障受益人的利益,雖然並非一定要設定監察人,但在「世事難料」的狀況下,若擔心未來財產遭到不當使用,甚至是被詐騙集團盯上,受騙要求拿出財產時,等同多了一道把關程序,共同守護名下資產。以安養信託來說,若在簽訂信託契約時,為避免財產在交付信託過程中,遭人變更或終止契約,信託業者常會建議民眾規劃設立信託監察人,並在契約中約定「契約變更或終止,必須經信託監察人的同意」,以此確保信託契約的穩定性。為什麼「信託制度」可以防詐騙?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廖一聰指出,民眾若要動用信託帳戶的資產,除了原先約定好的定時定額款項,若接獲詐騙集團的「投資指示」時,想額外動用一筆錢,需要去將信託解約,或是更改契約內容時,身為受託人的銀行,通常會詢問解約或更改契約的目的。如果當時簽訂契託契約時,有特別設立信託監察人,並約定信託契約更動時須經過監察人同意,又多了一層把關。這代表委託人無法自由動用信託帳戶,若遭受詐騙要提領現金時,等同多了兩道關卡,為民眾把關資產。 n 信託監察人可成防詐關卡 n 另外,選擇信託監察人時,通常由委託人信賴的親友擔任,目前也有部分社福團體等法人,也可擔任信託監察人,透過公正第三方確保信託財產的管理。n「人生走到最後,都是一個人。」一名到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安養信託的姜小姐感嘆地說道。n原來,單身未婚的她,由於擔心自己一個人的老後生活,因此早早就決定,要以安養信託的方式處理資產,來照顧退休生活。n在信託契約中,姜小姐約定將長照險的保險金、有穩定孳息的股票及部分現金交付信託,除了將未來保險理賠金用來專款專用,指定支付安養機構費用外,股票孳息和現金則約定用來支付退休後每個月的生活費;同時,他也分別將律師事務所及一名跟著自己多年的部屬,設定為兩順位的信託監察人,避免未來年老時,因戶頭裡有太多錢,成為詐騙集團鎖定的目標。n國泰世華銀行表示,安養信託的功能,也可協助單身者的財產能真正用到自己身上,還將能各類資產都納入信託保障範圍內,以此確保老後的經濟安全。n詐騙案件的樣態推陳出新,常用各種方式突破被害人心防,一時不察,就會受騙上當。因此,除了時時保持警覺外,利用相關制度與工具,先行保全財產安全,也是現在「三防世代」必修的一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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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錢不還怎麼辦? 面對無賴可以告他嗎?教你用法律討債不走冤枉路

摘要 n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並不是所有的借貸關係,債務人都會如期還錢,甚至常常發生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進而發生糾紛。「借錢」在民法的正式用語叫「消費借貸」,在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與第474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很多時候我們會顧及交情的壓力,難以拒絕借款的請求之外,雖然深知「借錢之前要先簽借據!」礙於人情也不好意思請對方留下任何證明,這時想要收回款項就變得相當困難,面對盛情難卻的借貸要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以及順利討債成功,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告訴你! n 目錄: n 一、欠錢不還新聞相關案例二、面對欠錢不還,債主一定要知的法律知識三、不想有借無還,借錢可以這樣做四、面對欠錢不換,債主可主張的3大權力五、如何用法律討債成功 n 一、欠錢不還新聞相關案例 n 料理實境《黑白大廚》紅遍全亞洲,也讓參賽者知名度水漲船高,據媒體報導,「白廚師」中的李姓主廚,被指控在2010年向某協會會長借款1億韓元(約新台幣231萬),並簽下借據,承諾在2011年4月會還款,但卻欠錢未還,甚至與債主斷聯,面對李姓主廚借錢不還,債主憤而提告,即使在2012年取得勝訴,李姓主廚依然已沒錢為由,拒絕還款,在2018年再次向她追討依舊無果,也讓債主恨得牙癢癢。 n 二、面對欠錢不還,債主一定要知的法律知識 n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借錢的正式法律用語稱為「消費借貸」。n消費借貸的成立,法律上並不要求一定要成立書面的借據或是契約,口頭約定也算數,至於有沒有書面借據或契約,只是舉證難易的問題,就算沒有借據或書面,只要法官認定雙方確實有說好借款,仍會成立消費借貸關係。n但消費借貸最重要的性質:要物性n消費借貸的法律有一個特別規定,也就是要物性。所謂的「要物性」指的是當債權人將款項真正交付給對方時,才是成立借款的時間點,畢竟借錢給別人不是一件小事,法律希望債權人可以考慮清楚再借,因此要等把錢真正交給對方才成立,否則只是單純嘴巴說要借錢給對方,對方就可以基於這個承諾要求一定要出借款項,對債權人實在過於苛刻。n而這也衍生出消費借貸一個重要的條件,債權人除了要證明雙方有借錢的意思,也要證明:「確實把錢交給對方」。n要物性必須由債權人進行舉證,這也是最高法院歷來的見解。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民事判決即表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明。」n因此,借錢萬萬不可用現金交付,因為很難證明! n 三、不想有借無還,借錢可以這樣做 n 雖然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借錢一定要「立借據」,但上了法庭就是要有證據,債權人有沒有辦法舉證成了關鍵,身爲債權人必須掌握下列4個要領,否則很容易錢沒要回來還惹的一身腥。1. 留下明確借貸關係的證據在消費借貸的訴訟中,兩件最重要的事情,雙方的關係是「消費借貸」、確實「交付借款」給對方,在借錢時為了避免對方翻臉不認證,下列的方法都是留存證據的方式,如果可以最好同時並存:寫下借據或契約。錄音或錄影。通訊軟體的文字記錄。用匯款方式交付金錢,同時在匯款時註記用途。要求開立本票作為擔保。請公證人進行公證。2. 「催告」程序不可少如果雙方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必須等期限到期,才能要求還款。但如果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依然能要求債務人還款,但是須多一道「催告」的手續,通常是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在一定期限內還款。若少了這道手續,就可能在訴訟時無法證明清償期屆至,將蒙受可能的不利益。3. 避免有重利的情事如果雙方有約定借款利息,必須清楚約定好利率及計息週期,而根據民法第205條,利息不可超過年息16%的規定。身為債權人務必要留意,以免衍生刑法重利罪等問題。實務上就常看到,某些債務人不願意還款,而對債權人提告刑事重利罪的方式,原本欠錢不還的無賴,搖身一變就成了重利的被害人了。4. 欠錢不還追訴期?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很多權利都有主張的期限,民法的用語叫做時效。因此,一般民眾所說的「欠錢不還追訴期」,其實正確的用語叫「消滅時效」。而所謂的「追訴期」的用語是在刑法才會出現,民法是沒有追訴期這個字眼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則要留意,依據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換言之,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才請求,債權人可能因為債務人的時效抗辯,而無法獲得還款。  n 四、面對欠錢不換,債主可主張的3大權力 n 許多債權人遇到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權利方法,一般而言有下列3種方式,我們將從程序的簡便到繁雜,盧列如下:n1. 聲請本票裁定n借款時如果債務人有簽發本票,可將本票正本等資料提交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於本票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即可以該裁定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因本票裁定的程序也相對迅速、便利,如果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在一定條件下,債權人還是可以繼續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n2. 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n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僅需500元即可聲請,且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表示異議,債權人等同拿到一個勝訴確定判決,可以省去開庭審理及進行證據調查程序。n當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要留意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可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內,不附理由向法院異議,當債務人申請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並且進入訴訟程序。n3. 起訴請求法院裁判n債權人也可以將債務人年籍資料、欠款的事實經過、法律上的理由等資料撰寫成起訴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讓法院進行裁判。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則可以該判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以取回借款。n請求法院裁判有法定的程序,也有一定要提出的證據,要花費的時間也最長,甚至可能會須要好幾年的時間才能得到勝訴判決,因此,上面提到的保留證據,就成了最重要的關鍵。 n 五、身為債主面對欠錢不還,你想知道的4大問題 n Q:發現債務人人間蒸發、欠錢不還找不到人,該如何要求對方履行義務?A:因為民事屬於私人紛爭,國家不會過度介入,更不可能在找不到人後,動用國家權利幫忙找人,因此我國實務上,往往產生告刑事詐欺的方式,讓檢察官、警察來「幫忙」找人,甚至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看對方是否還錢。而這樣做的結果,也就讓檢、警將資源投入在訴追犯罪以外的事情,並不值得鼓勵!Q:欠錢不還可以怎麼提告?可以告他詐欺嗎?A: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最正統的作法就是依照民法的規定,請求債務人返還欠款。一般民眾對於欠錢不還,最直覺的反應就是告對方詐欺,但這種狀況要成立詐欺的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因為詐欺的成立,告訴人必須要證明對方在一開始借錢就沒有償還的意思,但這個往往存在借款人的心中,要證明就難如登天。Q:如果法院判定勝訴,但債務人依然不還錢,我該怎麼做?A:法院的勝訴判決,也必須要等到判決確定(也就是雙方都不能在上訴),才能產生確定的效果。這時候,債權人就可以持勝訴判決,向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Q: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皆已轉移,我是否就會討不到錢?A: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而進行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已經移轉,這時就必須再提起訴訟,主張把對方已經脫產的財產,先移轉回到債務人名下,等判決確定後,再用原本請求還款的勝訴確定判決,對這些移轉回來的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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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

摘要: n 早年說「養兒防老」,這年代就怕「養兒妨老」。所以把積蓄留在身邊做妥善的規劃運用是重要的,但在人生旅程畢業的時候,要怎麼確保身後財產能照自己的意思分配而不留爭端,更是我們必備的能力。 n 一、遺囑的種類及如何做成? n (一)自書遺囑(§1190) n 必須:自書遺囑全文。記名年月日。親自簽名。遺囑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法做成,稱作「法定要式行為」,民法第1189條規定預立遺囑的方法總共只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n (二)公證遺囑(§1191) n 必須: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說明(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再由遺囑人確認。記明年、月、日,並由在場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n (三)密封遺囑(§1191) n 必須:二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且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n (四)代筆遺囑(§1194) n 必須: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5.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n (五)口授遺囑(§1195) n 必須: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訂立遺囑時,才可以進行口授遺囑,方法有二:第一種用筆記: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第二種用錄音:1.二人以上之見證人。2.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3.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4.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遺囑,在遺囑人康復或「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n 二、見證人身分限制 n 民法1198條規定,以下這五種人不能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關於法條提及繼承人部分,此不只是立遺囑當時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在法條規定裡可能取得繼承權的都算是排除範圍,所以除了子女、兄弟姊妹不能當見證人外,孫子女和兄弟姊妹的子女(姪子、外甥) 亦均不得為見證人,以免產生影響遺囑效力之風險。n 三、預立遺囑的建議作法 n 自書遺囑最簡便省錢,但缺點是最容易發生爭議,除了沒有見證人外,實務上也常見其他繼承人爭執自書遺囑的真正。畢竟現在大家比較少寫字,所以遺囑內容到底是不是本人親自從頭到尾書寫的,也會是爭執所在。密封遺囑雖然兼具隱密性和有公證人協助,但自從張榮發先生的密封遺囑爭議事件後,實務上願意做密封遺囑的公證人恐怕鳳毛麟角了。口授遺囑是緊急狀況下的不得已之計,且其效力有期限,不會是一般人通常狀況的選項。代筆遺囑通常會委託律師進行,律師除了可以說明遺囑及遺產相關法律規定外,也可協助確保遺囑之有效性及完整性,另有兩位見證人見證,是常用的預立遺囑方式之一。公證遺囑是由公證人協助做成,有公證人及見證人在場,能確保遺囑之有效性,也是常用預立遺囑方式之一。n 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預立遺囑之後,如改變主意要調整內容當然可以,新、舊版本遺囑不同的地方,新的會取代舊的。凡事安排好,有事不煩惱!如果您喜歡文章內的知識,歡迎您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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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被鄰居的房屋占用到,可以拆除隔壁房屋嗎?

摘要 n 蓋房子的時候占用到別人的土地,或在別人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當作停車場盈利,甚至是囤放廢棄物等這樣的糾紛時有所聞。新聞上有時也會看到房屋占用到隔壁鄰居的土地,也就是所謂越界建築的狀況,而法院的判決是使用別人土地的人「免還」或「免拆除」,這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讓土地所有權人,沒有辦法在土地被占用的狀態下,要求對方歸還土地呢?事實上,並非所有占用別人土地的情形都是出於故意,也有可能是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所致,像早期測量技術與工具精準度不如現在,過去土地分割、界線劃分等等,都可能因為今日技術的進步,而發現原來當年的測量有誤等情事,而產生像是越界建築這樣的狀況。因此,在此種狀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避免自有地又或者遺產土地最後淪為他人手上?又或者是被不當使用時,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如果你是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要看這篇。 n 目錄 n 一、 土地被占用新聞案例二、 關於越界建築的定義?拆屋還地的法律依據三、 越界建築免拆除的狀況四、 房屋免被拆,但「這些」可被拆五、 關於土地被佔用,你想知道的4件事 n 一、土地被佔用新聞案例 n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因為自家的透天厝和鄰居的土地重疊,經過地政人員鑑界後,認為確實有占用到鄰居的土地,雙方一度發生激烈爭執,甚至還因此發生部分拆除房屋、歸還鄰地的狀況。但屋主整修完畢後,經地政人員再度確認為拆除面積,還是占用到鄰居土地75公分,讓他相當不滿,後來透過法院再次鑑界,並且暫停執行強制拆屋,心情才獲得平復。 n 二、關於越界建築的定義? n 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例對越界建築定義為:「所謂越界建築,係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而言。至於因越界而占用之土地,究為鄰地之一部抑或全部,在所不問。」越界建築是最常見的土地占用案例。當房屋占用鄰地時,就是會影響所有權人的權益,當然也就是法律所謂對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產生侵害。簡單說,講得就是土地越過了土地界線。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當面對鄰居的房屋佔用到自己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拆除,並且將土地返還,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償還,因為不法佔用而取得的不當得利(一般來講會用租金當作計算標準)。 n 三、越界建築免拆除的狀況 n 被鄰居的建築物佔用土地,都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事實上,房子屬於不動產,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如果越界一律用拆除論,會造成權益上的失衡。因此民法針對房屋越界佔用鄰地的狀況,可以讓屋主不用拆除房子。相關法條為:《民法》第796條「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民法》第796條-1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以下依照上面的法條,幫大家整理出越界建築免拆除的情形:1. 地主已知土地越界,卻未即時反應假設屋主在蓋房子時,「不小心」佔用了鄰居土地,而且所有權人知道有此狀況,卻沒有立刻向屋主反應,事後可能因為雙方交惡等等因素,才請求要拆屋還地。此時,屋主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的規定,不用拆屋還地,但實際上屋主還是占用了別人的土地,在平衡雙方權益之下,民法第796條規定此時屋主應向地主支付償金,或由地主可以請求屋主購買占用的土地的部分,或及因占用而造成的畸零地,以補償地主所受的損害。2. 拆屋還地與否,公共利益列考量若地主即時向屋主反應,按理來說必須拆屋還地,但民法第796-1條也賦予法院裁量的權利,必須衡量「公共利益」和「當事人間利益」,當中除了包含經濟利益外,法院考量的因素包含下列:「是否會影響建築整體結構」、「拆除是否會影響公共安全」兩大要素。如果法院認為保留房屋是較有利的狀態下,一樣可以保留房屋的全部或一部,但地主一樣可以請求償金或請屋主收購土地。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兩個狀況,前提都是屋主「不小心」占用鄰地蓋房屋,如果屋主是蓄意、故意的,鄰地地主當然就不用受到上述例外的限制,可以請求A地地主拆除其越界建築的部分。你一定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上述所提,如果地主知道土地被占用,但沒有即時反應,這樣占用者就可能不需要拆屋還地,因此,在法院上,有沒有「即時反應」就是一件需要證明的事情。不過,你一定會好奇,「是否有即時反應」是誰要舉證呢?答案:占用的屋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即認為:「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前段所明定,惟依該條所謂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應由主張之逾越疆界人就此負舉證之責任。」換言之,如果屋主無法舉證「地主在知道越界建築後沒有即時反應」,法院認為屋主就不能主張第796條規定的例外,也就是不能主張免拆。 n 四、房屋免被拆,但「這些」可被拆 n 雖然越界的房屋本體可能不需要拆除,但是有個前提,如果是獨立在房屋結構外,與房屋本體分開,則不屬於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所稱的房屋,例如:圍牆、增建的廚房或是廁所等,因為如果這些結構都是在房屋本體之外的,拆除不會影響到房屋本體的安全性、結構性,且既然是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也要考量鄰地的權益,拆除當然相對是合理的。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799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 n 五、關於土地被佔用,你想知道的4件事 n Q:若土地所有權人已過世,繼承人發現土地遭到占用,可以請求排除占用者嗎?A:如果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當然可以主張所有權人的權利,要求除去占用者之占用,並請求相關賠償。Q:如果是承租的土地被占用,也是可以請求返還嗎?還是必須由所有人進提告?A:民法767條請求土地返還的前提是,要是所有權人主張,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民法767條,而承租土地是基於租賃契約而取得土地使用權限,但仍然不會因此變成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不能用767條來主張。但占用人確實侵害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權利,因此承租人可以主張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或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來主張權利。Q:如果發現土地被占用,我可以告他竊佔罪嗎?還是只能告民事求償?A:竊佔罪的前提是對方是明知、故意,如果是誤認、不小心的,竊佔就不會成立。但民法的權利依然可以主張。Q:如果發現土地被占用,但已經提起民事返還土地跟刑事竊佔告訴,在開庭前和解,可否撤告?A:因為如果告訴人與占用人間沒有特定親屬關係,竊佔罪則屬非告訴乃論罪,依法不得撤回告訴,但仍可向檢察官表明不予追究的意思,檢察官依然得視狀況為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因為是否主張是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法律並不禁止撤回民事訴訟,但如果對已經提出辯論的話,撤回民事訴訟要經過對方同意才會生效。在雙方都有和解意願下,建議進入庭審後在法官面前成立和解,和解效力等同判決,未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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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對被害人的兩難之處

摘要 n 喧騰一時的MeToo事件,近日檢察官針對部分案件作出認定,依新聞報導,仍有部分未提出告訴。而筆者過去在地檢署的辦案經驗中,也發現許多性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因不想曝光或其他考量,而有遲延報案或不願報案的狀況,進而影響案件的結果,甚至造成被害人求助無門。涉及法條:刑法第224條 n 一、刑法強制猥褻的情況 n 小君是一位剛進公司不久的新人,在完成新進員工訓練後,即被派到公司某個部門。這是一個辦公地點離公司主要辦公區域比較遠的一個單位。到了新的工作環境,主管跟其他同事也都對小君的問題熱心的幫忙與解決。有一次,小君的部門假日需要有人留在公司待命,於是小君的主管就詢問小君是否願意加班,認真負責的小君也就一口答應了。就在加班的當日,辦公室裡只有小君跟主管兩人,本來兩人正常辦公也相安無事。直到小君到飲水機前幫自己倒了杯水,正轉身準備回到座位時,主管卻已經一聲不響的來到小君身後,正當小君因主管的突然出現而受到驚嚇時,主管就直接把小君按在牆上,並伸手撫摸小君的身體,不管小君如何掙扎,主管仍然去碰觸小君的重要部位。這個過程,讓小君整個腦袋一片空白,自己作夢也沒想,這樣的事情竟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由於主管是撫摸小君的身體與重要部位,並不符合刑法性交的定義,但這樣的行為仍然成立刑法強制猥褻的條件。 n 二、性侵害被害人的兩難之處 n 面對這樣的事情,有些人的反應是應該會尋求協助與報警,但小君的公司相當保守,一個初來乍到的新人如果一開始就把這件事情公開,或者報警處理,到底在公司裡會引起什麼風波?工作還保不保的住?其他同事會不會投以異樣的眼光?這些問題一直都在她的心中環繞著。甚至每當小君一回想到這件事,就感到陣陣的噁心與不適,要小君去報案,並將過程鉅細靡遺的向辦案人員說明,更是無法克服的難題。主管看小君好像沒有後續反應,竟開始變本加厲,幾次藉故安排小君跟他出差,或者趁著辦公室沒有其他人的時候,對小君毛手毛腳,甚至多次要強吻小君。主管還對小君放話,要是敢檢舉,只要他說這是小君不滿主管工作分配的報復,加上他在公司過去的資歷,根本沒人會相信小君。經過小君多次對主管行為的反抗,主管也逐漸不再對小君侵害,但在長期的心裡陰影之下,以及到底要不要報案的壓力下,小君罹患了憂鬱症。後來小君長期狀況引起了男友的懷疑,在男友的鼓勵下,小君說出了自己的遭遇並開始接受心理諮商,也決定要幫自己討回公道。但是,這時候距離當時的案發時間,已經過兩、三年之久了!小君到婦幼隊報案,之後案子也進了地檢署。一個經過兩三年的案子,對檢察官來講實在是一個傷透腦筋的案子,但檢察官是相信小君的,因此不僅對小君做相關鑑定,也盡力幫小君找尋可用的證據,希望可以讓法官定罪。然而,案子經過檢察官起訴進到法院之後,法官認為時間太久,相關鑑定不能證明跟小君的受害有關,而且除了小君自身說法以外,其他證據也不能直接證明主管有對小君強制猥褻,而判決主管無罪。 n 三、太晚報案的問題與補救措施 n (一)性侵害案件著重情況證據nn一般而言,性侵害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在密室或者是別人難以發現的地方進行,不像有些案件可以透過監視器直接拍到或證人直接目擊,來還原案發的經過。因此,除了被害人的說法以外,其他常用來當作性侵害的證據,包含了被害人身上傷勢及下體的驗傷證明、DNA的鑑定資料、創傷壓力症候群的鑑定報告、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等等,只是這些都是屬於比較間接的證據。nn此外,要構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必須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但意願這件事情,是存在每個人的心中,案發當時被害人的心理狀態到底為何?法官、檢察官不僅很難事後判斷,依法也不能單憑被害人的單一說法,就認定被告成立犯罪,必須參考其他的證據。nn因此,除了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說法,還有上面所述的證據外,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事發前、事發後的種種狀態也會是參考因素之一,這種可以用來證明雙方事前、事後狀態的證據,就是所謂的情況證據。nn(二)性侵害案件情況證據的類型nn被害人受侵害後,一般而言應該對加害人避之唯恐不及,不太可能繼續跟加害者有所聯繫,如果被害人在案發之後,仍然主動、持續與對方聯繫,就會跟一般被害人的情況不符,可能會讓人懷疑被害人說詞的可信度,這就是一種情況證據。nn又例如一般人應該不會對自己沒做過的事情道歉,如果加害人事後對被害人表示歉意、甚至表明犯了不該犯的錯誤,這也可能讓人相信加害人確實對被害人做出不當的行為,這也是種情況證據。nn另外,像是被害人案發之後到報案的期間有多久,這也是常見的一種情況證據,時間拖得越久,越會讓人懷疑真實性。或者被害人雖然有驗傷,但距離案發期間相隔太久,也會影響驗傷的證明力。nn由於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取得所有證據,性侵害案件更不例外。以本案因加害人僅是去碰觸被害人的身體部位,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加害人也沒有對被害人使用毆打等暴力手段,也就難以取得驗傷證明或DNA鑑定資料等證據,因此,被害人在案發後的反應等等情況證據,如多久去報案,就會相形重要。nn(三)被害人難題的解決方法nn一般的案件,被害人正常多會想要儘快主張權利,時間拖得大久,一方面會影響到證據的蒐集,另方面也會讓人產生怎麼沒有趕快報警的疑問,進而影響法官、檢察官的判斷,因此在案發之後,立刻報案或越早提出告訴,是相對較佳的選擇。nn但在性侵害案件裡,往往被害人考量的,不會只有要不要報案的問題,可能還會考慮是否會曝光?周邊人的觀感?會不會回想案情而有二度傷害?因此,被害人沒有馬上報案的原因,往往有來自其他面向的考慮。nn只是,報案時間越早越好,在性侵害案件依然是成立的,因為在法庭上不是你說了甚麼話,而是法官檢察官看到什麼證據。越早提出不僅能夠讓檢警第一時間蒐集證據、避免證據滅失,更可以減少辦案人員對於被害人為什麼沒有趕快報案的疑問。nn但如果被害人有諸多考量不想馬上報案的話,也不妨想辦法先保留或蒐集證據,現在手機、錄音設備都隨手可得,做好蒐證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利。nn如果您喜歡文章內的知識,歡迎您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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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是什麼?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嗎?

摘要 n 無論是對於受害者又或者是被高,最關心的莫過於「妨害性自主都判多久」,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總共有12條,其中,犯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26條:「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最重本刑達到無期徒刑,相關條文的法律責任都是相當嚴重。對於很多人來說,最在乎的無疑是妨害性自主罪構要件有哪些?妨害性自主起訴率高嗎?妨害性自主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多長?本篇就先從妨害性自主罪構要件中,最重要的構成要件「違反意願」開始談起。涉及法條:刑法第224條目錄:一、 從案例來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二、 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三、 防止遭性侵害的三個重點四、 Q&A n 一、從案例來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 n 在職場叱吒風雲的小美,個性開朗、酒量不差,成為許多飯局邀約得對象,在一次代表老闆出席友人小魏做東得飯局,當場令小魏驚為天人、一見鍾情,飯局上身為東道主,不僅將幽默風趣那面發揮淋漓盡致,更把現場氣氛炒熱到最高點,過程中,小魏不斷地往小美身邊靠攏,兩人你來我往,有說有笑,隨著餐廳營業時間逼近,讓他們決定轉戰酒吧續攤。沒有想到,到了酒吧之後,小魏藉著酒過三巡,開始對小美上下其手,更不斷地將嘴吧湊上去要親吻小美,當下小美雖然感到不適,但是礙於飯局中還有其他友人同行,並沒有明確拒絕,小魏看小美並沒有展現出任何不悅,更是變本加厲地去碰觸小美私密部位,雖然現場友人目瞪口呆,但是由於很難判斷是否為打情罵俏?又或者是女生到底有無任何的不適,始終不敢上前阻止,這時看慣小魏招式的好朋友老張,趁勢往兩人中間擠,才結束這場鬧劇。 n 二、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中的沒有同意,就等於違反意願? n 坊間針對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案件類型,對於「違反意願」這構成要件,有個說法是:只要當事人「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但這樣的說法與法條規範是有落差的。在強制性交(猥褻)這種犯罪類型,目前我國的規定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此從法條的角度而言,重點就是「有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也就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這種案件,檢察官必須認定加害人有違反被害人意願,加害人才可能被起訴!這也就是為什麼妨害性自主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性自主權的原因。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違反被害人意願是指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這種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雖然不用到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強度,但至少也要達到妨害、影響被害人的意思自由,才會被認為是侵害到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妨害性自主案件中,證據是最重要的一環,想請問「沒有同意」的證據比較容易蒐集?還是「表示不願意」的證據比較好蒐集呢?一般而言,顯現在外的行為是比較容易被蒐集而成為證據的。不要忘了,由於「最疑有利被告」、「不自證己罪」等制度下,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是檢察官(或被害人)這一方,要去證明被告犯罪,而不是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因此,當然是檢察官(或被害人)這邊的證據越能證明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遭到侵犯,就越有勝算。因此,「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毋寧是在提醒被害人們,如果沒有同意,就更應該勇敢表達出不願意的意思,如果將來要主張權利、讓惡狼繩之以法,這樣明確的表示除了比較容易成為有利的證據,也可以減少模糊的空間、讓檢察官或法官更容易判斷。 n 三、掌握3要點,避免成為妨害性自主被害人的三個自保方法 n (一)避免讓自己陷入危險當前社會風氣更為開放,男女之間互動狀況已非昔日可比,加上許多商務組織、社團組織、聯誼餐會等等,都已經成為現代人擴展人脈的常見管道。而在這些場合中,更應要保持清醒、注意自己安全,避免因為飲酒過度或遭他人下藥等等,讓自己陷入無法自理、而遭他人侵害的狀況。(二)沒有同意一定要勇於表達強制性交(猥褻)重在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也就是對於性自主意思的違反,才會被認定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沒有同意」在進入訴訟之後,是否等同「違反意願」?是有疑義的。因此,如果被害人真的不願意,應該更要勇於表達,避免留下模糊空間。(三)儘速安全離開現場由於性侵害犯罪多屬密室或者是常人不易發現之處所發生,在人多或者比較光亮的地方,對加害者而言將更難得逞。因此,在遭到或發現可能遭到性侵害時,即應儘量朝人多或安全的地方離去,方可保障自己的安全。 n 四、看完上面的案例,以下幫大家整理出,針對妨害性自主最常見的疑問 n Q:如果小美當下試圖用遠離的方式表達不適,但是小魏依然不斷靠近,這樣是否構成違反意願?A:重點是小魏是否知悉他已經違反小美的意願。小美如果只是單純的換位置,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解讀,當證據被不同解讀的空間越大,就越降低提告的成功率。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明確的表達,未來舉證上也比較容易。Q:小美如果當下感受到不舒服,卻又礙於場面而不敢撕破臉,小美該如何自保?A:最好的方式就是儘速離開現場或向現場人員求救、報警。如果現場有監視器的話,可以移動到監視器可以拍到的地方,未來可以用監視器畫面來提供佐證。Q:若小美當下有說有笑,事隔幾個月才對小魏進行提告,小魏被依照妨害性自主罪的起訴率有多高?A: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多屬密室犯罪,證據取得相對不易,證據不充分自然影響起訴率。加上妨害性自主案件是對性自主權的保護,加害人主觀上必須知道他的行為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害人又沒有表達意願被違反的狀態,可能連妨害性自主的構成要件都不成立。而事隔數月甚至數年,甚至會讓人覺得過這麼久才提告,是不是有其他意圖的揣測?如此一來,要被檢察官起訴的機率可說是更加降低。Q:如果小美向小魏提告,最後兩人選擇針對妨害性自主和解,那小美可以進行撤告嗎?A:妨害性自主是非告訴乃論罪,不能用撤回告訴的方式結案,但如果被害人表達不追究,對檢察官而言等於少了一個重要的人證,如果其他證據也不充分,檢察官在獲得小美同意下,一樣可以用不起訴結案。但如果其他證據可充分,只是小美不追究,檢察官依法還是應該要處理,只能依照案件情節、條文刑度的高低,選擇給小魏緩起訴,或起訴後同意法官從輕量刑,甚至判緩刑。如果您喜歡文章內的知識,歡迎您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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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本票效力有哪些?

摘要 n 別人來借錢如果要提供擔保的方式,很多人第一時間會聯想到「簽本票」,又或者是一提到本票,相信更多人想到的是地下金融匯兌、暴力討債、詐騙等與催討有關的行為,也讓本票的負面聲量遠超過正面聲量。但本票其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但好用而且有助於經濟發展與交易安全,它不僅可以用在借貸上,舉凡買車租車、不動產買賣、商業交易、銀行貸款等,都可經常見到本票的使用,究竟本票是什麼?本票效力有那些?簽本票不還錢會怎樣?在法律上本票又具有什麼效力呢?透過這篇文章告訴你。 n 目錄: n 一、 本票新聞案例二、 本票 vs 支票 vs 匯票,本票是什麼?三、 簽本票要注意什麼事項?本票應該記載事項為何?四、 3大步驟聲請本票裁定五、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六、 關於本票你想知道的5件事 n 一、本票新聞案例 n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一名28歲的男子因為創業失利,向一名蔡姓男子借款10萬元,同時表明會還20萬元,同時簽下相對金額的本票,不料債務人家屬知道後,憤而到場要確認是否有簽本票,進而發生爭執。新聞案例出處:東森新聞2024/11/19 因借錢簽本票! 雙方在101超商內「爭搶」被報警 n 二、 本票 vs 支票 vs 匯票,本票是什麼? n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因此,本票就是票據法規定的三種票據中的其中之一。但票據並沒有規範本票一定呈現的形式,但有一定必須載明的事項。而《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簡單說,當簽署本票之後,發票人需要在指定的日期,將款項支付給執票者。換言之,執票者當指定日期期限一到,即可持本票要求發票者撥發票面上的款項金額。在支票與匯票方面,則分依據《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第4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n 三、簽本票要注意什麼事項?本票應該記載事項為何?本票效力為何? n 因為本票對債權人有兩大優勢,第一是類似借款證明,第二是有比借據更高的法律執行力。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換言之,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在沒有任何勝訴判決下,直接由法院執行處對債權人強制執行。如果沒有本票只有借據,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需等拿到確定的勝訴判決後,才能向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相對來說,耗費的時間與金錢都比本票高。再者,時效規定是法律上很重要的部分。尤其本票的請求時效比借據等時效來的短,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說,執票者超過3年沒有向發票者請求支付本票上的款項,發票者可以拒絕付款。若本票到期,不代表執票者會求償無門,執票者還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請求還款,只是必須花費較多的精力來取款。如果是在借款的情形下,如果雙方除了本票以外,還有簽立借據,更能證明借款關係存在,對於訴訟上的舉證是一項利多。雖然《票據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形式,但是卻有明確要求記載的項目,所以發票人要注意,千萬不要認為一定要便利店或書局買的本票才叫本票,假設今天在一張白紙上,將所有應記載的事項書寫下,而且也有進行簽章,那也是「有效本票」。關於本票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有以下的事項: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4.無條件擔任支付。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7.付款地。8.到期日。當中若缺少「本票、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的簽名」,就會導致這張票失效。 n 四、 3大步驟聲請本票裁定 n 若發票人或債務人未依本票記載日期還款,執票人或債權人即可透過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的方法來討回借,關於本票裁定與相關規定如下:1. 確認是否能聲請裁定:本票是否已經到期、本票尚未超過請求時效。2. 本票是否已經到期:若想要自行辦理,司法院網站有相關範本,切記向法院提出聲請時,除了本票裁定狀外,也要附上本票的正本。而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規定,若本票上有記載付款地、發票地等,就必須以這兩個地址的所在地法院,提出本票裁定的聲請。3. 本票裁定也要向法院支付費用,費用必須要連同著聲請狀一起給法院,若沒有同時提出,法院會補寄繳費通知,若未依規定繳納,聲請將會被駁回。費用的標準,則是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n 五、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n 1. 可向法院提起抗告:如果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但如果認為這張本票根本是無效的,則可在收到10日內提出抗告,若未提出,法院會製作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並將證明寄給債權人,此時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聲請。2.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收到本票裁定,但認為本票是被偽造或變造的,則可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提起確認之訴,並可以停止強制執行。如果超過20天,雖然一樣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但不能停止強制執行 n 六、 關於本票效力您想知道的5件事 n Q:如果在通訊軟體上,明確寫下法律所規定本票的資訊,請問這屬於本票還是借據?A:票據法雖然沒有明訂票據的格式,但因為有需要付款提示等行為,所以還是要以紙本為主,通訊軟體上的訊息無法成為本票。至於可否認定成借據,還是要看內容是否有明確到可以被認定是雙方具有消費借貸的意思,而且也要另一方也表視同意,只有一方單純的書寫,不會成立借款契約。Q:如果本票持票者或債權人已經離世,這張本票是否具有效力?繼承者能不能向發票人索討?A:本票上的權利是否具有效力,要看成立本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會因為事後一方過世就因此失效。況且,本票上的權利也屬於可以繼承的財產範圍,繼承人如果沒有拋棄繼承,自然屬繼承所得的遺產,可以繼續行使權力。Q:在簽本票時有哪些地方一定要注意,避免讓本票效力失去?A:票據法上應記載事項務必都要表明填寫,同時也要確認簽本票的人,當時是精神狀態正常,且法律上可以為法律行為的能力。Q:如果本票裁定後發現發票者或債權人脫產,該怎麼辦?A:本票裁定屬於強制執行法所稱的執行名義,因此拿到執行名義後,等於隨時可強制執行,如果這個時點脫產,就會該當刑法356條毀損債權的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Q:簽本票不還錢會怎樣?債權人一定要知道的後果有哪些?A:對方應該會聲請本票裁定,並進行強制執行,對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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