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難以理解的決定 n 對於法官裁定羈押的案件,除了當事人沒有資力,或者有些特別的考量,多數的被告都會抗告來尋求救濟。如果被告主張無罪,但對於羈押裁定又不抗告,這是相當違反一般常情的做法。又或者證據顯示有利,卻急著答應對方不合理的和解條件,這也是很不合情理的的狀況。n在法律糾紛裡,當事人做出違反一般常情的決定,對身為律師的人而言,可能會開始懷疑當事人是否隱瞞了什麼,或者有什麼特殊狀況。n例如當事人信誓旦旦的說,手上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清白,而法官檢察官也表示只要可以提供,一定會為有利的認定。但律師要求當事人趕快提供資料時,當事人卻開始顧左右而言他,要求律師提出一些不相干的主張。n或許當事人自己覺得很相關,但邏輯上不是應該先提出法官檢察官要的,再來看有什麼其他的要補充嗎?怎麼會忽略法官或檢察官的要求?除了當事人在唬爛,實在想不出什麼理由來解釋這種行為,而唬爛自己的律師,就是一個最糟糕的訴訟策略。
三立新聞網2024-09-09報導連結 n 柯文哲不抗告!律師分析「等於羈押合法」,遇4種情況才有機會出來 n 檢廉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弊案,將柯文哲聲請羈押後,台北地方法院5日裁定收押禁見。9日柯文哲出乎意料地,由律師團發出聲明,表示經再三與柯文哲確認,柯文哲決定不抗告。此結果引發外界熱議,李尚宇律師表示,接下來柯文哲只有4種狀況有有機會離開看守所。n李尚宇律師表示,若被告不抗告,表示羈押合法,除非有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的狀況,就待羈押將滿2個月時,再看檢方是否聲請延押,法院是否裁准;若法院未准,或是檢方沒聲請延押,柯文哲就有機會出來;若檢察官申請,且法院同意延押,就視檢方偵查終結起訴,法院開移審庭決定是否繼續羈押。n羈押中被告不抗告的情形確實不多見,且自其律師團發出的聲明可見,律師團再三向柯文哲確認過是否要提抗告,最終柯文哲決定不提,寧願犧牲個人人身自由,已相當清楚是柯文哲個人堅持意志,也清楚表示不抗告並非認罪,柯文哲此舉,整體看來恐怕政治操作大於法律訴訟考量。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壹電視NEXT TV採訪報導)n 壹電視NEXT TV2024-09-03報導連結 https://youtu.be/-mYLv7XrEwY?si=7z4TchHKx72bo1tU n 01:20~01:40 採訪摘要 n 巨展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尚宇律師表示:「這案子一開始是從『搜索』開始發動的話,因為『搜索票』是法官核發的,所以表示檢察官一定有提出相當的事證。但『決定羈押』這件事,跟『搜索』其實是不同的構成要件,強度也會不一樣,所以並不代表法官同意搜索,就表示法官後續一定會同意羈押。」
摘要 n 一、放寬離婚條件。二、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法律新知】法務部在113年5月15日提出修法草案預告,放寬離婚條件(預告已於113年7月14日終止)。n憲法法庭2023年作成判決,認為現行民法1052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違憲,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依該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並表示立法者得參酌外國立法例,放寬離婚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在裁判離婚程序中,受到及時有效之法律保護與救濟,並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方符法律秩序維護與國民法感情之期待。n所以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影響較大的重點如下:n一、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在5年內分居累計達3年可請求離婚(顯失公平除外)。二、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贍養費的主張不再限於裁判離婚,而且除了生活陷於困難之狀況外,也包括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這個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必須在離婚時起兩年內請求。n所以以結論上來說,這次修法草案方向確實回應了社會觀念的變遷。離婚變容易了,但是基於公平和實質補償,放寬了贍養費的條件和範圍。
摘要 n 一、合意離婚。二、調解離婚。三、裁判離婚。------離婚的方式和程序有哪些?一、合意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合意離婚,雙方約定好就好,程序最簡單、快速、便利,只要完成以下流程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1、夫妻雙方完成協商並撰擬離婚協議書。2、雙方與2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3、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協議離婚手續。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雙方都想離婚,但有些事項沒有共識,或怕對方條件談好了又反悔不登記,所以藉由法院進行調解以達成離婚目的,流程簡便之外更有保障,也不需要證人。1、雙方到法院調解,在法官主持下取得離婚共識和內容協議。2、法院製作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離婚生效,等同「法院判決」。3、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婚姻即消滅。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如果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未能取得共識,則必須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藉由法院判決的方式取得終結婚姻關係的結果。1、想離婚的一方提起訴訟,提出符合民法1052條離婚事由之事證。2、法院強制調解,調解不成始進入訴訟程序。3、開庭,雙方必須提出主張及相關證據(包括證物和證人)以實其說。4、來回攻防,法官綜合一切事證做出認定與判決。5、取得離婚判決且判決確定時,離婚生效,法院始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各種作法可能的風險是什麼?一、合意離婚(民法第1049、1050條)1、自己撰擬協議書,但約定不完整,該約定的沒約定到;或自己寫出來的約定款項充滿漏洞,離完婚執行起來才發現窒礙難行。2、離婚證人只認識夫妻一方,未能確認雙方均有離婚真意,導致離婚無效!3、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名,其中一方卻在到戶政登記前反悔,功虧一簣。二、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說真的還真沒什麼特別的風險,好聚好散的好選擇。三、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1、無法說服法院符合1052條的離婚事由,婚離不掉。2、為了離婚在訴訟上只能全力指責,為贏官司摧毀本來也已經不太好的關係。3、子女的無妄之災捲入戰場,花錢費力、曠日廢時,還可能兩敗俱傷。
摘要 n 讓遺產留「愛」而不是留「礙」,用遺囑決定好遺產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減少家人間的糾紛,絕對是資產傳承裡,最低成本也最重要的一件事。------引言國有財產署在2024年7月29日指出,近五年已清理的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共1,231案,包括土地1,266筆和房屋86棟,這些無人繼承的遺產被收歸國有總值達43億7,129萬元!您知道嗎,如果是獨身貴族又是家裡老么的(單身無子女,父母手足都早於自己離開),當他畢業往生之時,如果沒有預立遺囑,財產是不會留給姪子(女)、外甥(女)的。所以有遺囑很重要(如果您不想把財產貢獻給國家的話);有「有效的遺囑」更重要!誰可以繼承我的遺產?(民法1138條)一、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以,兄弟姊妹的孩子,也就是姪子(女)、外甥(女)都不是法定繼承人,媳婦、女婿也不是法定繼承人,他們只能是遺囑裡面「遺贈」的對象。我有交代後事了這就是遺囑啦?常見的NG狀況遺囑的做成在民法上屬於「法定要式行為」,所以任何一個細節,若沒有符合民法上遺囑做成的五種要件,只要一點差錯,就會讓遺囑無效,直接讓遺囑變遺願,繼承人免買單~所以,以下這些狀況,都不是有效遺囑:一、交代後事時錄音錄影,所有繼承人均在場。二、遺囑自己打字列印出來後簽名。三、代筆遺囑的最後用簽名取代蓋章。四、證人在公證遺囑過程中離開現場去抽菸上廁所。遺囑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們要讓遺產是留「愛」而不是留「礙」,遺囑除了可以決定遺產的分配比例之外,還能決定分配方式(包括祖厝給老大、現金給出嫁的女兒、小套房給單身的么子、公司給配偶等等),以減少家人間的糾紛,絕對是資產傳承裡面最低成本也最重要的一件事。
提升勝率從調整行為模式開始 n 客戶忽然打電話過來,說他想去抽血檢驗,因為他懷疑一個月前被下藥,聽到真的差點暈倒。n------n原因是一個月前的案發當天,客戶覺得不對勁,於是就立刻跟我聯絡,我馬上建議如果有疑問應該立刻處理,如果沒有立即處置,將會因為人體代謝而失去相關的證據。甚至我也再三提醒,現在先做,能收集到證據最好;如果沒有,也好過將來後悔或疑神疑鬼。n但當時客戶聽完之後,仍決定不用了,沒想到一個月後如我所料......。這就像再好的醫師用再好的藥,如果病人不吃藥,一切也是枉然。n------n十幾年接觸大大小小各種法律案件,其實可以發現,有些人就是不斷地產生法律糾紛或官非,或者法律糾紛老是無法站得上風,歸結原因其實就是行為模式或心態的原因。n可能是太容易相信人,可能是心態得過且過,可能是個性衝動不懂進退,也可能是短視近利考慮不周,更糟糕的是還不聽建議。n因為人格特質之故,也就經常一犯再犯而官司纏身,如果不從根本解決個性或行為模式的問題,麻煩還是會如影隨形。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2024-08-09影片連結 n 面試時前輩叫你快逃!?找第一份工作好困難,新人求職技巧大開箱! n https://youtu.be/XfLCKVmYi3o?si=v7sjClzVrUds9xgx n 還記得剛從學校畢業,第一次求職面試的忐忑心情嗎?到底「薪資面議」甚麼意思?面試官的問題都合理嗎?試用期是3個月?6個月?還是無期限?轉正前薪水、休假可以打折嗎?本集蒐集各種常見的新人求職難題,邀請到巨展法律事務所的張軒豪律師,為我們講解「薪資面議,雇主薪資如何揭示」、「預防就業歧視,保護就業隱私」以及「試用期迷思」!-----------04:13~06:15 薪資面議主持人:常常在網路上遇到了一個問題,就是他會寫「薪水面議」,這個「面議」到底是?張軒豪律師:多少錢這件事對不對?主持人:對啊這個很恐怖。張軒豪律師:因為其實在就業服務法修法之前,很多的公司在求職網站上都會寫薪資面議,那這樣就會搞到員工去面試的時候,想說到底這面議的空間有多大?主持人:對啊我要怎麼開?張軒豪律師:對,所以後來就是為了避免這件事情,就業服務法就有修法,就有明確規定說,只要你是有寫「面議」這件事情的話,你的經常性薪資,就一定要在「每個月四萬塊」以上,所以換一個方向來想,其實好像也是滿好的消息。那我來聊聊,關於到底什麼叫「經常性的薪資」。在勞動法的框架裡面,經常性的薪資,就是每個月的「勞務對價性」,跟「經常性給予」。只要是每個月都有固定領到那些錢,基本上就叫做經常性的薪資。那所以我們可以去理解到,比如說加班費啊、三節獎金啊、年終獎金這些部分,就不會算是這種經常性薪資的範圍。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勞動部它其實有訂一個指導原則,就是比如說你的雇主去聘僱一些員工的時候,關於這種薪資範圍的部分,它其實有個明確的規範,雇主跟員工都可以去做一些參考。另外一個補充,如果我今天不寫薪資面議,那我到底在求職網上的這個薪資怎麼寫,那個range到底多大,我可不可以寫兩萬到五萬?這樣也太誇張了,所以基本上,都會是用「五千塊」做一個範圍,所以像這種薪資的範圍,如果標示不清楚的話,雇主的理由一定會千奇百怪,什麼都有。主持人:那如果是標示不清,譬如就像律師剛剛說的,它範圍開得很低又很高,其實我們也是可以去檢討說,這個雇主是不是有問題?張軒豪律師:沒錯,甚至你可以從這個資訊,想說這間公司可能不太適合我去,這也是一個滿好的標準。06:21~10:20 就業歧視與就業隱私主持人:面試時雇主因為「星座」而拒絕僱用,是合理的嗎?張軒豪律師:其實這個問題會涉及到所謂的就業歧視的部分,在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目前有十八個標準,其實蠻多的。就像假設今天有雇主去問員工關於星座,他可能特別喜歡用巨蟹座,甚至最討厭比如說牡羊座之類的,那這種情況就會涉及到就業歧視的問題。可是如果像剛剛說的八字啊、生辰啊,在目前台灣的就業服務法規定,沒有把這個規範進去,那這可能是在未來立法單位可以去協助的部分。主持人:面試時雇主到底可以問些什麼?像是懷孕或者是有沒有懷孕的計劃?張軒豪律師:對,或者像比如說良民證啊,然後你現在有沒有配偶啊等等。主持人:對,這個我也想要請教律師,就是有一些工作會要求面試者要提供身分證,或者是你的什麼歷年勞保的投保紀錄,甚至是剛剛律師說良民證,也就是我們這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樣是合法的嗎?張軒豪律師:基本上雇主是不可以去要求面試者一定要提供這些,比如說這些身分證的資料啦、投保紀錄跟良民證的東西,基本上面試者是可以拒絕的,但是這個也不是一個百分百絕對的狀況。我舉良民證來說,像有一些工作,它們職業類型的關係,法律規定一定要是一些沒有犯罪紀錄的狀況,比如說保全、保姆、一些教育工作者,因為他們有一些法律賦予的道德操守,這件事情要限制、要求一定要揭露他過去的一些犯罪紀錄,這樣可以去保護,需要幫助的一些比較公益性質的多數人。那這種情況的話,這種事可以去特別要求面試者提供良民證,不過原則上如果不是法律有明確規定,那基本上是不可以去跟面試者要求的。主持人:了解。那如果面試官問我說,那你的婚姻狀況怎麼樣,或者是甚至是你個人的性傾向,這種問題遇到的時候該怎麼辦?張軒豪律師:基本上面試者是可以拒絕回答,因為這個部分就是已經嚴重,我覺得已經滿嚴重涉及到就業服務法隱私的部分,而且雇主因為問這些問題啊,會被罰到6萬以上,30萬元以下。主持人:所以說遇到這種像是問求職者性傾向、宗教等等的,當事人可以有什麼辦法去救濟嗎?張軒豪律師:基本上是可以去勞動局做申訴,然後也可以申訴跟檢舉,讓勞動局去調查這件事情,對雇主做一些裁罰。其實我覺得,比較好理解關於所謂的「歧視」,就是一個差別待遇,它的目的就是在保護這些事情,保護所有的工作者能夠在求職的過程中,都是平等地被對待。所以我覺得這個就業服務法的核心會這樣設定,其實也有這樣的立法目的在。主持人:那如果內衣店在徵人,標註僅限女性也不可以嗎?張軒豪律師:其實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工作性質僅適用於特定性別這件事情,實際上這個條件在法律判斷是相對嚴格的了。所以還是建議在那個徵才廣告中,還是不要提到那個相關的,所謂性別的這些限制。可是因為畢竟公司在徵人的時候,最重要的事情,反而是員工的工作能力到底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而不是他的一些相關的背景,或者是什麼歧視的一些性別、容貌啊等等這種東西。所以這個部分,還是會建議雇主不要用這種、這些標準去作為是否錄取這個員工的判斷依據。10:28~13:06 試用期主持人:到底試用期也算是正式員工嗎?因為許多公司都會給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的規定,短的可能一兩個月,長的可能半年一年,最害怕就是一開始沒講清楚,好像一直都在試用期,變成遙遙無期,只能任人宰割。張軒豪律師:其實試用期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這件事情,在目前其實已經是一個穩定的見解了,因為雖然說你去翻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你是看不到試用期三個字,可是其實在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勞基法的施行細則是有試用期的規定的,而且那時候是約定四十天,可是後來就廢掉了,所以從廢掉之後就不見了。主持人:變得很恐怖。張軒豪律師:所以現在很多人都在問說到底試用期合不合法,可是試用期其實現在是完全合法,只要勞資雙方同意,有約定好,那就是可以約定一個時間。所以說在試用期的部分,他就是一個正式員工,只要是到職的第一天,你就是勞工的身分,你是勞工的身分,所有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定就會進來保護你。試用期也要去符合所謂的最低工資,這個也是現在很重要的一個部分。那另外一個問題是說,到底試用期如果今天,比如說到底時間多久叫做合理?那基本上我的建議,是三到六個月,那如果雙方有再約定做延長的話,可以再做一個一定時間的延長,但是我都不建議超過一年,因為那真是太久,真的會遙遙無期。那另外一個,也是常常被問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今天員工在,比如說三個月,結果兩個月的時候,老闆就跟你說你被開除了,要把你資遣,要不要給錢?當然要給,你一定要給他錢,因為你等於是在你約定的時間內終止掉了這個勞動契約,那就必須回到勞基法的規定。而且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雇主常常會忘記,而且被罰得莫名其妙,就是資遣通報。很多人都會忘記在試用期員工讓他離開的時候,或是針對打工族員工,要把他開除的時候,都忘記做「資遣通報」。主持人:資遣通報是什麼意思?張軒豪律師:就是他們公司要在員工離職前十天,去在網路上去登錄我們要先資遣這個員工了,要跟政府機關講,如果沒講就會被罰錢。主持人:如果是傳訊息說你明天不用來了?張軒豪律師:一樣,法律的規定是十天前,所以你就算跟他講你明天不用來了,你還是薪水要給他發到十天。主持人:哇這很重要欸。張軒豪律師:這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