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並不是所有的借貸關係,債務人都會如期還錢,甚至常常發生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進而發生糾紛。「借錢」在民法的正式用語叫「消費借貸」,在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與第474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很多時候我們會顧及交情的壓力,難以拒絕借款的請求之外,雖然深知「借錢之前要先簽借據!」礙於人情也不好意思請對方留下任何證明,這時想要收回款項就變得相當困難,面對盛情難卻的借貸要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以及順利討債成功,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告訴你!
n
目錄:
n
一、欠錢不還新聞相關案例
二、面對欠錢不還,債主一定要知的法律知識
三、不想有借無還,借錢可以這樣做
四、面對欠錢不換,債主可主張的3大權力
五、如何用法律討債成功
n
一、欠錢不還新聞相關案例
n
料理實境《黑白大廚》紅遍全亞洲,也讓參賽者知名度水漲船高,據媒體報導,「白廚師」中的李姓主廚,被指控在2010年向某協會會長借款1億韓元(約新台幣231萬),並簽下借據,承諾在2011年4月會還款,但卻欠錢未還,甚至與債主斷聯,面對李姓主廚借錢不還,債主憤而提告,即使在2012年取得勝訴,李姓主廚依然已沒錢為由,拒絕還款,在2018年再次向她追討依舊無果,也讓債主恨得牙癢癢。
n
二、面對欠錢不還,債主一定要知的法律知識
n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借錢的正式法律用語稱為「消費借貸」。
n
消費借貸的成立,法律上並不要求一定要成立書面的借據或是契約,口頭約定也算數,至於有沒有書面借據或契約,只是舉證難易的問題,就算沒有借據或書面,只要法官認定雙方確實有說好借款,仍會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n
但消費借貸最重要的性質:要物性
n
消費借貸的法律有一個特別規定,也就是要物性。所謂的「要物性」指的是當債權人將款項真正交付給對方時,才是成立借款的時間點,畢竟借錢給別人不是一件小事,法律希望債權人可以考慮清楚再借,因此要等把錢真正交給對方才成立,否則只是單純嘴巴說要借錢給對方,對方就可以基於這個承諾要求一定要出借款項,對債權人實在過於苛刻。
n
而這也衍生出消費借貸一個重要的條件,債權人除了要證明雙方有借錢的意思,也要證明:「確實把錢交給對方」。
n
要物性必須由債權人進行舉證,這也是最高法院歷來的見解。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民事判決即表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n
因此,借錢萬萬不可用現金交付,因為很難證明!
n
三、不想有借無還,借錢可以這樣做
n
雖然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借錢一定要「立借據」,但上了法庭就是要有證據,債權人有沒有辦法舉證成了關鍵,身爲債權人必須掌握下列4個要領,否則很容易錢沒要回來還惹的一身腥。
1. 留下明確借貸關係的證據
在消費借貸的訴訟中,兩件最重要的事情,雙方的關係是「消費借貸」、確實「交付借款」給對方,在借錢時為了避免對方翻臉不認證,下列的方法都是留存證據的方式,如果可以最好同時並存:
寫下借據或契約。
錄音或錄影。
通訊軟體的文字記錄。
用匯款方式交付金錢,同時在匯款時註記用途。
要求開立本票作為擔保。
請公證人進行公證。
2. 「催告」程序不可少
如果雙方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必須等期限到期,才能要求還款。
但如果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依然能要求債務人還款,但是須多一道「催告」的手續,通常是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在一定期限內還款。若少了這道手續,就可能在訴訟時無法證明清償期屆至,將蒙受可能的不利益。
3. 避免有重利的情事
如果雙方有約定借款利息,必須清楚約定好利率及計息週期,而根據民法第205條,利息不可超過年息16%的規定。身為債權人務必要留意,以免衍生刑法重利罪等問題。
實務上就常看到,某些債務人不願意還款,而對債權人提告刑事重利罪的方式,原本欠錢不還的無賴,搖身一變就成了重利的被害人了。
4. 欠錢不還追訴期?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很多權利都有主張的期限,民法的用語叫做時效。因此,一般民眾所說的「欠錢不還追訴期」,其實正確的用語叫「消滅時效」。而所謂的「追訴期」的用語是在刑法才會出現,民法是沒有追訴期這個字眼的。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則要留意,依據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換言之,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才請求,債權人可能因為債務人的時效抗辯,而無法獲得還款。
n
四、面對欠錢不換,債主可主張的3大權力
n
許多債權人遇到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權利方法,一般而言有下列3種方式,我們將從程序的簡便到繁雜,盧列如下:
n
1. 聲請本票裁定
n
借款時如果債務人有簽發本票,可將本票正本等資料提交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於本票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即可以該裁定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因本票裁定的程序也相對迅速、便利,如果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在一定條件下,債權人還是可以繼續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n
2. 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n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僅需500元即可聲請,且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表示異議,債權人等同拿到一個勝訴確定判決,可以省去開庭審理及進行證據調查程序。
n
當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要留意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可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內,不附理由向法院異議,當債務人申請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並且進入訴訟程序。
n
3. 起訴請求法院裁判
n
債權人也可以將債務人年籍資料、欠款的事實經過、法律上的理由等資料撰寫成起訴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讓法院進行裁判。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則可以該判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以取回借款。
n
請求法院裁判有法定的程序,也有一定要提出的證據,要花費的時間也最長,甚至可能會須要好幾年的時間才能得到勝訴判決,因此,上面提到的保留證據,就成了最重要的關鍵。
n
五、身為債主面對欠錢不還,你想知道的4大問題
n
Q:發現債務人人間蒸發、欠錢不還找不到人,該如何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A:因為民事屬於私人紛爭,國家不會過度介入,更不可能在找不到人後,動用國家權利幫忙找人,因此我國實務上,往往產生告刑事詐欺的方式,讓檢察官、警察來「幫忙」找人,甚至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看對方是否還錢。而這樣做的結果,也就讓檢、警將資源投入在訴追犯罪以外的事情,並不值得鼓勵!
Q:欠錢不還可以怎麼提告?可以告他詐欺嗎?
A: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最正統的作法就是依照民法的規定,請求債務人返還欠款。
一般民眾對於欠錢不還,最直覺的反應就是告對方詐欺,但這種狀況要成立詐欺的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因為詐欺的成立,告訴人必須要證明對方在一開始借錢就沒有償還的意思,但這個往往存在借款人的心中,要證明就難如登天。
Q:如果法院判定勝訴,但債務人依然不還錢,我該怎麼做?
A:法院的勝訴判決,也必須要等到判決確定(也就是雙方都不能在上訴),才能產生確定的效果。這時候,債權人就可以持勝訴判決,向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Q: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皆已轉移,我是否就會討不到錢?
A: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而進行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已經移轉,這時就必須再提起訴訟,主張把對方已經脫產的財產,先移轉回到債務人名下,等判決確定後,再用原本請求還款的勝訴確定判決,對這些移轉回來的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