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租屋市場上,遇到故意不修繕房屋,惡意苛扣押金的惡房東,是許多租客擔心、害怕的事情,但對房東而言,遇到時常拖欠租金和水電費用,租約到期又藉故不搬出房屋的惡房客,也同樣令房東頭痛。因此,在訂立租賃契約時,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才能保障租客和房東雙方的權益?如不幸遇到欠租又拒搬的租客,房東又要如何處理,才能合法又迅速地取回房屋呢?
涉及法條:民法第421條以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一、租賃房屋在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原則上,租賃契約是以民法第421條以下的章節為主要規範內容。與租賃房屋比較相關的常見規定,包含第422條(超過一年未定字據租約擬制為不定期租約)、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第429、430條(出租人修繕義務)、第440條(承租人欠租達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第443條(轉租規定)、第445條至第448條(房屋出租人的留置權)、第449條(租期不可超過二十年)、第451條(租約到期後的擬制不定期契約)等等。
為了進一步保障租客的權益,政府於106年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由於本條例是關於租賃房屋的特別規定,適用上要優先於前述的民法規定,例如:
(一)民法第443條規定房屋的轉租,如果沒有另外特別約定,租客可以任意轉租房屋的一部份給第三人,但本條例第9條則規定,租客需要得到房東的書面同意,才可以進行轉租,此時本條例第9條應優先適用,排除民法第443條之規定。
(二)另外本條例還需特別留意之規定包含:
1.第7條押金不可超過2個月。
2.第10條房東可無條件解約的事由
3.第11條租客可無條件解約的事由
4.第12條租客的留置物須房東催告後不處理才視為拋棄所有權等規定。
二、訂定租約應注意之事項
(一)在簽訂租約前,應先和租客說明房屋修繕的責任歸屬,並一同確認房屋的狀態,例如牆面、地板、附屬設備、家俱等是否可正常使用或有缺陷,同時將出租前的狀況拍照存證,如將來因是否是租客蓄意破壞而發生修繕爭議,可作為判斷的輔助依據。
(二)簽訂租約時,應注意租期、押金等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可於租約中明訂房東與租客分別需負責修繕的項目及情形,以明確化修繕責任歸屬。如同意租客轉租,也要記得將同意轉租的約定訂於租約內。
(三)租賃期間使用房屋發生的各種費用由誰負擔,例如水、電、瓦斯、管理費等費用,也應該在契約內明確規定。
(四)除了法律規定可以無條件解約的情形外,是否容許房東或租客任意終止租約,以及終止租約或不續租時需提前告知對方的時間、未於時間內告知的後果等等,都應該以契約約定清楚。
如對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疑慮,可參考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來訂定契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三、租客欠租、不搬遷的處理方式
租客欠租是房屋租賃常見的糾紛之一,如租客所欠的累計金額未達二個月的租金數目,房東也只能在租約到期後就押金進行抵償。只有在租客所欠金額達到二個月租金後,法律才賦予房東終止租約的權利。以下說明終止租約的步驟及注意事項:
(一)確認房客所欠金額總額
房東應先確認房客所積欠的金額總額,是否已經達二個月的租金。要注意的是,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計入積欠總額的項目,除房租外還包含費用,例如約定由租客負擔的水、電、瓦斯等費用。故如租客雖欠繳的租金未滿二個月,但與其他積欠的費用合計後超過二個月租金額,房東仍然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二)通知房客終止租約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如房東因租客積欠租金、費用達二個月租金額而欲終止租約,則房東必須以書面於終止前三十日通知房客。為了避免日後訴訟就有無書面通知一事發生舉證困難,建議以存證信函寄發此處的書面通知,以昭慎重。附帶一提,如租約到期後預計不續租給租客,也建議以存證信函提前告知租客不續租的事宜,以保留已經通知房客的證據;如果預計要續租給同一位租客,也要重訂或更新書面契約,避免因為一時未察而讓租客於租約到期後繼續使用房屋,而衍生讓租約成為不定期租約的麻煩問題。
(三)房客未於契約終止後搬遷的處理
如房客於契約終止後,仍拒不遷出房屋,此時請勿貿然開鎖進入房屋,或任意將房屋斷水斷電,以免觸犯法刑法入侵住居或強制等罪。此時應向法院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租客遷出房屋並將房屋返還予房東,當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以後,再以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租客將房屋點交予房東後,房東才能收回房屋。
雖然在上述訴訟期間,房客占用房屋因而必須支付的房租和費用,都能請求房客支付,但訴訟曠日廢時,恐怕讓許多房東望之卻步,故為了能夠加速欠租房客返還房屋的速度,建議可於簽約時將租約公證,並於契約內訂定逕行強制執行條款,也就是約定如果房客欠租違約經房東終止租約後,房東可以直接以公證後的租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省去漫長的訴訟過程,讓房東能夠更加迅速的取回房屋。